司法认定,又译“认知”,在
英美法系中指刑事和
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认定某些事实的存在,而无需作为证明对象用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认定的理论根据在于:某些事实众所周知,如果要求对这些事实予以证明,未免失之迂腐。这些事实为一般人所不争议,如人的妊娠期不可能只有两个星期,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几,某地某日太阳升落的时刻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如对不属于实际常识范围之内的争议事实,法庭在决定对事实进行法律认可之前,往往会参考他认为合适的有关资料。如法庭对普通英语词汇的含义采司法认定,但为了参考起见,法庭仍旧可以查阅字典。由此而确认的事实,被视为采司法认定的结果,而非证明的结果。同样,
法庭在司法上认定了外国主权,但在有疑问的时候,外务大臣的适当证明书具有决定意义。
推定实际上是进行证明的一种特别方式,其效果在于确定
证明责任的归属。而司法认定的事实是公认的事实,不存在证明和推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