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
国家社会统计的组成部分
司法统计是指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司法统计是一种以数量表现、数量界限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矛盾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
定义
司法统计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诉讼案件司法行政事务的各项统计,如关于民事、刑事案件,如果科学地编制各项分类统计,便有可能从统计数字和图表的研究中了解案件类型、发案率、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借以检验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的成效,从而改进工作,并为上级制定规章提供可靠依据。司法统计是社会统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认识司法工作和实现科学司法统计是从数量方面描述、分析法治系统的实践活动和概括这种实践活动的理论知识体系的总称。就其含义来说,它包括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资料、司法统计学。
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工作是指按照司法统计设计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各种数据及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据方面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等活动的总称。这项工作的实质就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认识过程,随着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这种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永无止境的过程。就每次司法统计活动的一个完整过程来讲,可分为司法统计设计、司法统计调查、司法统计整理和司法统计分析四个互相衔接的阶段,经过这几个阶段使我们的认识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
司法统计资料
司法统计资料是司法统计工作的总成果,是司法统计工作过程中通过记录、搜集、加工整理形成的反映审判活动的各种数字资料、统计图表及统计分析材料。它包括原始统计资料和系统统计资料。原始统计资料,是调查者向调查单位直接收集的,未经任何加工保持原始状态的资料,它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如各级法院填写的各类案件信息表。系统统计资料是根据对原始资料加工整理而得到的各类比较系统的统计资料,如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图表、统计年鉴等。司法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
司法统计学
司法统计学是一门研究、整理和分析人民法院统计资料、统计工作的方法论科学,是社会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同人民法院统计工作相结合的结晶,是法院统计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既是源于司法统计工作,又用理论和方法指导统计工作,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不断提高,随着司法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司法统计学也会不断地得到充实和提高,两者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资料、司法统计学三者中,司法统计资料是司法统计工作成果的体现,司法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司法统计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个过程需要在司法统计学所确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方法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又是司法统计理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三者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习惯上把这三者统称为司法统计。
目标
司法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是法院司法统计部门的基础工作,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日益发展,司法统计改革也在不断推进,我国法院已逐步实现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关于司法统计的目标具体分述如下:
获取司法统计基础数据
这是司法统计研究的第一步,司法统计最基本的目标是使人民法院了解各项司法工作情况,首先要向各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作统计调查获取最原始数据,统计调查要求全面、准确、及时,然后对获取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工整理。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统计制度,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设计卡片和报表,搜集鉴别原始记录,分类汇总填报报表等。
司法统计数据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信息都应体现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还有一些统计数据会单独发布。这些信息对于评判法院工作业绩、推动社会监督意义重大,因此,提供司法统计数据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中,要求法院“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进行司法统计分析
获取基础统计数据的目的是全面系统认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数量和本质,需要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统计分析。这是统计调查的继续,是对搜集的大量详细的统计数据资料,按照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一步加工整理,进行实事求是的、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剖析各种指标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揭示法院各项工作发展变化的规律,预测发展趋势,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和推断,以统计分析报告的形式提出有助于法院决策、审判管理的建议,这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
实现科学审判管理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综合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科学管理,诸如科学管理方案的制订、实施、实施情况反馈、对科学管理方案的修订、补充等都离不开司法统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司法统计,就没有科学的审判管理。
一般方法
观察法
大量观察法是指对社会经济现象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全部或多数单位的特点进行观察而得出结论的方法。对于司法统计来说,大量观察法就是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社会现象的总体进行全面调查,对足以表现现象本质和规律的部分单位进行各种非全面调查而得出结论的方法。大量观察法是司法统计的一种基本方法,着重于从现象总体出发,搜集大量单位的资料,以及可供对比的历史资料。因为司法统计的对象本身就具有大量性的特点,通过对相关社会现象的大量观察,可以更准确的的揭示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性。如果抽取个别的现象进行观察,很可能会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难以揭示整个现象的真实状况,有了足够多的数据,才可以通过偶然找出必然,认识客观现象的规律。
指标法
综合指标法就是以一组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统计指标来表现和反映审判工作和其他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方法。统计本身就是通过一种通过一系列指标来描述社会现象的工具。指标是说明事物特征的概念及其数值,比如反映一定时期收案状况的指标。使用综合指标法有很多优势,它可以从不同的地方着眼,使统计分析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它将大量的现象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可以就此看出现象的数量与质量关系,反映出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综合指标法还可以将综合分析与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反映出影响某种现象发展趋势的普遍的主要的因素,有利于全面掌握和认识客观事物。在统计分析中,统计指标很多,有质量指标与数量指标,司法统计分析使用的综合指标主要有3种:(1)绝对数指标:指说明事物规模、水平的指标,主要是一些总量指标和平均指标。如收案数、结案数等等;(2)相对数指标:是指具有相互联系的两个指标相除得到的新指标,一般用百分数或者成数表示。如结案率、犯罪率等等;(3)平均数指标:平均数反映是事物的共性,而把各个事物具体水平的差异抽象掉了,说明事物的集中趋势,一般水平。
分组法
统计分组法就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观点,对所研究的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本质的分析,找出反映现象性质的基本特征,把研究现象划分为各组。统计分组不仅是资料搜集、整理的前提条件,也是统计分析的基础。通过大量观察占有必要的资料,要进行综合分析必须运用分组法对资料进行加工整理,这种根据客观现象内在的特点和统计调查任务的分组,可以区分社会现象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形式,以及各现象之间的联系和互相关系。由于社会现象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因此统计分组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调查法
全面调查是对研究对象的全部单位无一例外的进行统计调查,其目的是取得有关总体的总量资料。全面调查是我国使用最经常、最普遍的一种调查方式,虽然这种方法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其取得的数字最全面、最系统也最准确,其特点正与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相一致,多用于对案件各项数据的统计方面。在全国法院系统统计报表制度和微机管理日趋完善的条件下,全面调查的项目越来越简化,时效性也越来越强。
归纳演绎
归纳和演绎作为逻辑推理的基本方法,为统计分析工作提供了一般的分析方法。归纳法和演绎法是一对互逆的逻辑学方法,在统计分析中普遍运用,通过对典型事例的研究和分析概括事物总体的状态特点及发展趋势,探求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用一般性原理对具体事实得出结论性意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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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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