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复核,又译上诉审查,是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内的上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复核,见于
英美法系通行的地区。传统上,英式
法院透过司法复核用作审核
政府或
公共机构的决定的合法性的
法律程序。司法复核的含义不仅仅是指普通法院审理宪法纠纷,其更重要的意思是: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和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法案法律,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复核”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即最高法院对宪法有
最终解释权。在香港,一般所谓的“司法复核”全称为“高等法院司法复核程序”,主要针对的是
政府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行为合法与否(是否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否履行法律赋与的责任、有否善用法律赋予的酌情权、有否违反法律原则等等),而非正确与否
作出理智者不可能作出的决定:决策当局作出了在理智情况下不可能作出的决定,在英语称为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其起源是英国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的一宗诉讼
一般的司法程序都有较长的兴讼时限(通常有5年或以上,而
逆权侵占案件甚至有高达120年的兴讼时限),但司法复核的性质并不一样,为免妨碍行政部门,司法复核的兴讼时限有严格的规定: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54条有提及,订立《高等法院规则》第53号命令。
司法复核的过程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一些市民会借此拖延政府或大型企业的决策,例子包括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事件、清拆
皇后码头等。
司法复核与
违宪审查虽然都被翻译为英语的 Judicial Review,但
违宪审查包括针对违反基本法的行为与立法,两者不宜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