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审判法,亦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当
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而又要辩明真伪、两者必取其一的时候,就通过决斗来解决。法庭在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会附带告知:“带着你的剑来。”有时候,当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决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陈述被认为是事实,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败北的一方被认为是做了虚假的陈述,所以胜利者同时胜诉,而斗败者则败诉。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崇拜和敬仰神灵,人们笃信,决斗就是让神来作出判断,决定诉讼双方的命运,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
公元501年,
日耳曼勃艮第国的耿多巴德国王鉴于当时诉讼中的伪证泛滥,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并被日耳曼诸国所普遍仿效。司法决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确立以后,在日尔曼诸国中逐渐流行起来,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中叶,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国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在诺曼征服以后,
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而且,随着司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人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
10世纪以后,罗马天主教的发展进入全盛期,近乎取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教皇多次提出要禁止司法决斗,指出其在本质上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与和平原则的,是对上帝的蔑视,从来没有在神法中得到过确认。一些神学家也认为,司法决斗凭借武力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因而是非正义的恶习。于是,教会规定在决斗中死亡的人不得在教会的墓地安葬,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决斗之风。另一方面,随着司法程序和取证手段的进步,世俗的君主们也开始着手改革野蛮原始的诉讼制度。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统治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废除神明裁判的方法,禁止司法决斗,而代之以誓证法,即当事人向神明宣誓,以证明自己所言的真实性。其他西欧国家也相继进行了一些改革,于是司法决斗开始衰落下去。到17世纪,司法决斗在西欧已完全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