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周天子权威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
实际所有权。这表现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封地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
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
制田的目的也是要把田地分授给服兵役的民户。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王25 年(公元前252 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段律文译为今文是:从现在起,
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
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槀二石”。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刍槀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刍3 石、槀2石。这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
田法》说“500 家为1 州,10 州为1 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 《吴越春秋》卷二《吴王寿梦传》,卷三《王僚使公子光传》、卷四《阖闾内传》等材料都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
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
制田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某种程度的买卖就可能发生。而那些贫困、破产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一份受田。究竟中国的土地私有制是何时产生的,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不过有材料说明春秋末已出现了买卖土地的事例。《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载
范蠡经商理论时说:“阳且尽之岁,亟发籴,以收田宅、牛马,积货财,聚棺木,以应阴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这里所谓“阳且尽。。阴且至”,是范蠡预测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价格的理论,这里无法评论,重要的是范蠡主张时机到来之时,要迅速粜出粮食,收买田宅、牛马,到一定时机又卖出田宅、牛马,就可获利10 倍。这说明春秋末年
范蠡经商时土地已可买卖。这条材料可能因为《越绝书》成书晚不为人所重视,不过从春秋末年商品经济发展到出现了
范蠡这样的大商人,买卖土地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另一方面,从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看,国家对土地是有最高所有权的,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并不妨碍在这种权力下土地私有制的不同程度的发展。这个问题有许多事实可以说明。因此,不能因为战国时受田制材料的发现,否定土地私有制一定程度的产生、发展。
受田制下1 户农民一般耕田100 亩。《
管子·轻重甲》说:“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
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的个体农民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
荀子·王制》则说“百亩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
银雀山汉墓竹简《
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孟子·万章》:“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孟子·尽心》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16岁到60岁之间。年龄在60以上和14至16岁之间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温饱。《孟子·梁惠王上》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荀子·大略》说:“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
李悝市赋齐桓公夏孟子·尽心下游惰商鞅变法耕者鲸刑李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