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证金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经营地的
发票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缴纳的不超过一万元的货币担保。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以保证金缴纳
罚款。
发票保证金管理包括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退还、发票保证金
抵顶、保证金账簿和报表管理。
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三、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往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