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
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
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三、中间为
税号, 18位
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
Arial);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
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发票专用章的式样。
公告指出,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
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
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使用简化字,字体为
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
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
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