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当转移价格的定价在交易过程中没有给卖方部门带来利润时,转移价格的定价将起不到鼓励卖方部门从事
内部交易的作用。因此,为了较好地满足买卖双方在不同方面的需要,激励双方在
生产经营方面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采用双重的内部转移价格来取代单一的内部转移价格。
可能性:转移价格主要运用于业绩评价和考核,因而双方采用的价格无需一致,当然,在计算企业的总成果时,应扣除由双重内部转移价格之差所形成的“内部
利润”。
能够使卖方部门获利而买方部门仅负担成本,或者卖方部门以成本加一定的利润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而买方部门只支付该产品的成本部分,差额可以记录在一个专门的集中核算的账户中。这种方法为买方部门留下成本数据,且通过转移价格向卖方部门提供了利润,这就会鼓励
内部交易活动。
1.将以
内部交易为主的卖方部门设计为一个成本中心。由于成本中心的经理一般只对成本,而不对收入负责。因此,转移价格定价不影响对部门经理的业绩评价。而买方部门则作为一个利润中心。
2.一个既有内部往来又有外部客户的供应中心,当经理有定价权时,确定为利润中心,当经理无定价权时,将其内部交易确定为成本中心。这样,评价外部交易的业绩时,可以把这个中心看作利润中心,评价内部交易的业绩时,则将其看作成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