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简称
参照管理)也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
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机关等可以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参公管理中,工青妇可以使用参公(群团)行政编制,根据《中央编办对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央编办综函〔2007〕188号),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但不改变其机构性质,机构性质属于群众团体机关。除工青妇外,其它群众团体机关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
简要介绍
根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4月9日印发)规定,实行
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
职务与
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范围对象
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
事业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
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和省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区、县(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参考: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
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
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各
民主党派机关和
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
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中共中央或者
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员交流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人社函〔2011〕676号)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福建省公务员局: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且符合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行政机关: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
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
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
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关于将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上述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作家出版社等),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是参公管理而是事业编制)。
根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