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河北商会是厦门市境内的社会团体,成立于2005年5月。
商会简介
2005年5月,同乡会发起人李伟召集40余名厦门河北籍知名人士和企业家聚会,厦门市华联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范玉钵、厦门市工商企业协会会长叶枫林提议把商议成立社团组织列入议事日程上来,酝酿筹备“厦门市河北商会”事宜。确定了以
石家庄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邯郸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厦门金凤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四家企事业单位为发起单位;由魏连庆任组长,范玉钵、郝碧琳、李伟等人任副组长,组成了商会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还建立了以13个地市联络员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河北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省发改委与厦门市政府多次沟通联系商会的筹备相关事宜,明确由石家庄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牵头,商会筹建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从酝酿到筹备成立,历时三年多,经过多方积极努力,终于获得厦门市政府批准;市经发局和市民政局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7月25日发文批准筹备成立厦门市河北商会。2008年8月3日,召开了厦门市河北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首届会员125人。大会选举出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9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40人。通过了商会章程、会费标准、
财务管理制度。同日,还召开了厦门市河北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出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14人;秘书长、副秘书长6人;通过了会长办公会决议等文件。金凤集团总经理、厦门金凤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郝碧琳女士光荣当选为商会首任会长。
2008年9月9日,中共河北省政协副主席田向利、福建省人大原副主任方忠炳、厦门市政协副主席陈耀中出席了商会成立揭牌仪式,并为商会揭牌,参加揭牌仪式的还有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振华、省商务厅厅长王志欣、省发改委副主任宋晓瑛、省台办主任潘爱良、共青团省委副书记张泽峰等领导;河北省11个设区市副市长、发改委、商务局、开发区领导及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蔺海清和经发局、民政局的领导也参加了揭牌仪式。
在揭牌仪式上,
厦门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玉辉宣读批准成立文件;郝碧琳会长介绍商会成立情况;张家口市政府副市长罗建辉代表张家口市委、市政府致贺信并赠送牌匾;河北省政协副主席田向利代表省政协向商会赠送“冀闽合作平台,两岸交往桥梁”牌匾。
河北省政协副主席田向利和福建省人大原副主任方忠炳亲自启动开通了商会网站,在商会网站开通仪式上,田向利副主席和方忠炳副主任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河北电视台、福建电视台、厦门电视台、河北日报社、厦门日报社、海峡导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这一盛况。
在厦门“9.8”投洽会期间,田向利副主席亲切接见郝碧琳会长及商会班子成员,并进行了座谈。广大商会会员倍受欢欣鼓舞。郝碧琳会长等商会领导分别拜访了来厦参加“9.8”投洽会的河北省11个设区市领导,进行广泛的交流。商会还与参加厦门“9.8”投洽会的河北部分设区市代表团初步达成招商引资战略合作意向,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
“厦门市河北商会”,是我省在我国
东南地区成立的第一家异地商会,承载着厦门的河北籍人士多年的期盼。必将增强“冀商”凝聚力,利用地域优势和人脉资源,为河北开展对台贸易、招商引资、改革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做出积极贡献;为河北与福建两地经济贸易交往、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主要职能
服务会员 维护权益
沟通信息 交流合作
招商引资 友好交往
团结互助 促进发展
(一) 发挥监事会、理事会骨干作用,创办和谐商会;把商会办成“燕赵之家”、“会员之家”;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 活跃会员文化生活,举办各种乡情乡谊和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三) 加强商会与冀闽两地政府、企业及各社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两地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听取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 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企业之间交流合作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互帮互助、共促发展。
(六)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商务活动;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参观、访问活动;拓展投资渠道;帮助会员提高生存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七) 为会员提供有力的条件,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八)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 办好商会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确保商会稳步发展。
(十) 办好商会网站、会刊,加强各地冀商、社团之间、政府之间、会员之间的商务信息交流。
发展目标
一、交流合作 为会员单位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组织会员对优秀企业进行参观、考察、交流、学习活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会诊;提供会员单位之间合作的机会;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组织培训 为会员提供培训的机会,计划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对会员单位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和企业现代管理讲座,邀请资深法律顾问为企业家们关心的法律问题答疑。
三、维权服务 为商会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招商引资 搭建政府与企业的平台,作为两地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寻求商机,牵线搭桥,组织投资考察活动,增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
五、发展会员 建设商会组织机构,发展会员队伍,扩大商会服务范围,促进商会兴旺发达。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厦门市河北商会(英文名称: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MEN 英文缩写:HBCCX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河北省驻厦门的企事业单位及在厦门市工作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本会各项工作。商会坚持走
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厦门和河北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两地文化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和推广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兴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开展科技学术研讨活动,提升成员单位和会员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协调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政府与商会、商会与商会之间的支持与合作;密切政府与会员、商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互帮互助。
(三)加强河北与厦门两地政府、民间、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开展两地的招商引资、经济协作、友好往来等项工作;促进两地科技、文化、人才、信息交流、投资考察和旅游活动。
(四)利用商会具有人才聚集、信息通达、资源共享、联接政府等多方面平台优势,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项目选择、市场定位、业务拓展、投资咨询、职业岗位培训等项服务工作。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了解会员单位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正确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商会章程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在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河北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厦门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河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厦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五)热心促进厦门河北两地发展并有显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六)厦门、河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或曾在厦门、河北工作过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社会法规、公德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为更好的落实会员大会精神、反映会员意见,帮助支持并协调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设立监事会作为闭会期间商会日常工作的监察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会对会员大会、商会党支部和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人员任职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扩大)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扩大)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扩大)会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扩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重大议题应提前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各方人士;
(二)有为本会服务和奉献的精神,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须报厦门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均为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提出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具体意见;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定或委托副会长代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五)领导秘书长落实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召集监事会会议,提交上会研究的议题。
(二)协助两地政府,实现对本会监督、指导,督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等按商会章程、制度正确行使各项职权、履行职责。
(三)贯彻并督查相关人员落实本会党支部各项决议。
(四)沟通会员与本会的联系,反映会员以及河北籍人士的意见。
(五)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以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设专职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落实会长办公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做好人员的聘用、管理,使用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以及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 8 月 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徽与会标
Logo以河北明代长城东起点的“老龙头”为主体,将河北的英文字母缩写“H、B”变幻成代表厦门的金钥匙嵌入其中,昭示厚重的中原历史文化与特区财富理念的交融,寓意长城根下的燕赵儿女,将开启财富大门的金钥匙。
设计者用红色的大圆托衬镂空布局的小圆,表达了河北经济文化大省与厦门经济特区之间紧密合作与交流;“双圆”还表达了冀闽两地之间、政府与社团、商会与会员等多方面“双赢”的含义,凸现了河北商会特有的桥梁纽带、资源共享、乡情乡谊、追求圆满、携手发展的办会宗旨。
Logo圆润、沉稳、大气,形似中原古币,彰显招财进宝吉祥富贵之意。
Logo通体为红色,象征着商会具有旭日东升、朝气无限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