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票”现象主要形式是:一、部分企业利用普通发票“压票”,不按会计核算区间计销售申报纳税,而是待一本发票用完后验旧购新时才申报纳税,甚至个别企业长期将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记账,不作销售申报纳税,压票份数多,金额大,压票时间长;二、部分企业货物已发出,按税法规定已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开具发票申报纳税,而不及时申报;三、利用时间差,应在月末开具发票的,到月初开具。
一、纳税人对“压票”现象认识发生偏差是“压票”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普遍认为收受虚开、代开发票,隐匿收入不申报是偷税,是可耻行为,而认为“压票”和偷税行为靠不上边,只是将税款后移,税迟早要缴的,不是不缴,而是晚一点缴。
二、货款拖欠是“压票”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二。由于
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正常的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在经济活动中“三角债”现象较普遍,加上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不过关,档次较低,卖方市场销售极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发出货物销售,未收到货款或部分收到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要纳税人将发出的货物申报纳税,企业就认为尚未收到货款就要缴纳税金吃亏了,面对经济往来中诚信度不高、恶意赖账、企业破产现象,加重了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也有企业将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作为对购货方全额付款的要挟手段。
三、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压票”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货物的收入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一是企业确认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方能确认收入实现,即该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所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都不归销货方;二是货物销售的价款能否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基本条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在确认方式与期限上除某些销售结算方式外,发出货物的当天就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尽管税法要求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但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自行其事,置税法规定于不顾。
四、财务核算不健全,财务监控不力是造成“压票”行为发生的原因之四。开具普通发票不申报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办税会计多为兼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又另有其人,会计在月底结账时甚至不知开具过普通发票。而有些企业发出货物的监控职能在销售业务部门,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未准确及时地反映到财务部门,发出货物情况未受财务监督,产生了脱节,使财务部门只能对开具发票的收入作确认,而无法确认已发出货物的收入,更不可能准期申报纳税。
五、税务机关管理检查不到位是“压票”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五。以往税务机关只注重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而忽视了普通发票的管理;只注重纳税人的日常纳税申报率、税款准期入库率,而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疏于审核,无形中放任了企业纳税申报的随意性。
2.管理关口前移。在日常管理中严控普通发票的核销,缩短核销时间,并与日常申报情况核对。责任区管理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的了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加大查处力度。对“压票”行为应定性为财务核算极不健全的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发票收缴控管,情节严重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压票”行为迟缴少缴的税款,责令限期补申报入库并加收滞纳金,涉嫌偷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