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税首见于
1904年。中国
清朝政府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延续其政策,并设置煤油特税处作为课征机关。1928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修正,行政院财政部设关务署、盐务署、总务司、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会计司、烟酒税处、印花税处及卷烟煤油税处。1929年5月9日,因应
煤油税改归
海关征收,卷烟煤油税处改名为卷烟统税处,仍隶属于行政院财政部。该处将
卷烟、
麦粉、
棉纱、
火柴、
水泥五种货物做为主要货物课征对象,课征税率则从2.5%-80%不等。
1936年7月14日,财政部税务署成立,卷烟统税处业务并入税务署(今财政部赋税署),而该处予以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