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推动
博士专业学位、
博士学术学位的协调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培养某一专门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的扎实基础理论、系统深入专门知识,具有独立运用科学方法、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2.完善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标准。
博士专业学位类别一般只在已形成相对独立专业技术标准的职业领域中设置,该职业领域应具有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且具有较大的博士层次人才需求。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的重点是
工程师、
医师、
教师、
律师、公共卫生、公共政策与管理等对知识、技术、能力都有较高要求的职业领域,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的原则,在其他行业产业或专门领域中设置,一般应具有较好的
硕士专业学位发展基础。
3.健全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程序。
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的基本程序是:相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行业产业协会和
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建议,并提交论证报告;相关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必要性论证,并提交评议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议;评议通过后,编制设置方案,提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4.扩大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以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博士专业学位为重点,增设一批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快速提升培养能力。将
产教融合和行业协同作为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设的优先条件,不把已获得
博士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设的前置条件。完善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区域布局,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增设一批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向
专业学位倾斜,每年常规增量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用于
博士专业学位发展。在科研经费博士专项计划中探索招收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逐步扩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