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楚辞研究中心(前身南通师范专科学校楚辞研究室)成立于1993年,现为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要致力于楚辞考古学、楚辞文化学、楚辞学史、域外楚辞学、楚辞知识库等方面的研究。
中心概况
南通大学楚辞研究中心(前身南通师范专科学校楚辞研究室)成立于1993年,现为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现有成员20人,其中教授8人,博士生导师6人,硕士生导师7人,博士14人、硕士3人。中心负责人是著名的楚辞学专家、中国屈原学会副会长、南通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周建忠教授。著名艺术大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元化特别顾问范曾先生欣然加入本中心,扩大了楚辞研究的视野,强化了楚辞的传播力度。
本研究中心成立以来,主要致力于楚辞考古学、楚辞文化学、楚辞学史、域外楚辞学、楚辞知识库等方面的研究。经过近20年的建设与发展,已形成了以许富宏博士、徐毅博士、张学城博士、陈亮博士、纪晓建副教授、钱智勇副教授、贾捷硕士等中青年为骨干的学术团队。近5年,楚辞研究中心共承担科研项目15项,其中国家级项目5项,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楚辞学专著19部,在《文学评论》、《文学遗产》、《光明日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50余篇。曾先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教育部人文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省哲社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
秉承“祈通中西,力求精进”的校训,楚辞研究基地在 “中国古代文学”(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基础上,培养了博士研究生25人,硕士研究生60多人,造就了一大批以楚辞为学术研究方向的青年学者,从而形成了一支优秀的地域性的楚辞研究团队。
特聘研究员
学术委员会
主 任 范 曾
副主任 徐志啸 黄灵庚 朴永焕
委 员 毛 庆 潘啸龙 汤漳平 徐 毅 纪晓建 钱智勇 许富宏 陈 亮
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大学楚辞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楚辞研究中心”)以楚辞学研究为主要任务,通过对楚辞作家作品、楚文化、楚辞传播、楚辞学史等进行多学科性综合研究,以提高国内外楚辞学整体水平;是培养高层次楚辞研究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是促进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渠道;所属学科为文学学科。
第二条 楚辞研究中心根据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楚辞学发展需求,确立研究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研究。
第三条 楚辞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是南通大学,接受
江苏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等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楚辞研究中心的性质是由楚辞研究专家和青年学者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科研团体。
第五条 楚辞研究中心的目标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繁荣
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树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方针,有效整合国内外楚辞学的研究力量与学术资源,强化学术研究前瞻性、综合性的组织协调机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建设。力图将楚辞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楚辞研究中心的领导机构为中心事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内外著名楚辞专家及研究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6名。
第七条 中心事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办公室是研究中心综合性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日常管理、课题管理和交流接待等方面工作的任务。
第八条 楚辞研究中心聘请著名艺术大师、楚辞学专家范曾先生为名誉主任。
第九条 研究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从事本领域研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领导和专家并邀请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第三章 任务
第十条 楚辞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1.解掌握国内外楚辞研究的前沿动态,制定楚辞研究中心阶段和中长期工作计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楚辞研究与学术交流并进行成果推介与展示。
3.组织、开展优秀研究成果和研究人员的评比与表彰。
4.举办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和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5.组织推进与校外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6.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楚辞研究的图书、资料、信息,建立、维护“楚辞研究与教学”特色专题知识库。
7.建设、维护楚辞研究中心网站。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楚辞研究中心经费主要来源
1.上级年度拨款经费。
2.依托单位年度配套经费。
3.委托单位提供。
4.社会资助。
第十二条 楚辞研究中心项目科研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南通大学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中心经费委托南通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执行南通大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楚辞研究中心经费的使用由研究中心主任负责,使用情况定期公开并向中心事务委员会汇报,接受监督。研究中心项目等各项经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楚辞研究中心经费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课题及成果的资助与管理;楚辞研究中心网站和“楚辞研究与教学”知识库的编制、维护和数据来源费用;授课费、接待费、资料费、会务费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支出;研究中心公办场所硬件建设和日常事务支出等。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监督使用。研究基地项目主持人须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进行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项目主持人所在研究基地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项目主持人应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以便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十六条 凡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研究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核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或特殊事项由中心事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必要时在报经南通大学领导同意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