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
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商与银行签订。由于机器设备、船舶等商品出口所需的资金额大、时间长,进口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商为加速资金周转而向银行贷款,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有的通过货价外加价,有的包括在货价中而转嫁给进口商负担。
简介
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
出口商提供的
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
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
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
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
厂商与银行之间签订。
出口卖方信贷主要有以下贷款品种:
项目贷款有中短期额度贷款;海外承包工程贷款(包括BOT、BOO);境外建厂设点贷款(主要是CKD、
SKD散件装配厂);境外设备投资贷款。
卖方信贷通常用于机器设备、船舶等
出口。由于这些
商品出口所需的资金较大时间较长,进口厂商一般都要求采用
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
厂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的贷款。出口厂商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有的包括在货价内,有的在货价外另加,转嫁给进口厂商负担。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本国出口厂商向外国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特点优势
(一)相对于
打包放款、
出口押汇、
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用于解决本国
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一种
中长期贷款,通常贷款金额大,
贷款期限长。如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根据项目不同,贷款期限可长达10年。
(二)
出口卖方信贷的利率一般比较优惠。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改善本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本国
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本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
市场利率,
利差由出口国
政府补贴。
(三)出口卖方信贷的发放与
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
贷款期限长、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
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
国家风险予以承保。在中国主要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贷款对象
包括指:凡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
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包括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中方实际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等,只要获得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或外经权,出口项目符合
中国银行规定的条件,无论中央企业还是
地方企业,无论大中型企业还是
中小型企业,都有资格向中国银行
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指: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单笔
出口合同金额超过30万美元,设备在中国国内制造部分的比重符合国家规定,出口合同中规定的
现汇支付比例符合国际惯例(一般
机电产品不低于15%,船舶不低于20%,特殊情况例外),或海外
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20%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都属于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
具体条件
具体贷款条件为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企业经营管理政党财务状况良好,
出口商和国内生产企业具备履行
出口合同的能力;
出口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等有关规定,出口的有关合同已经签订,有关条件基本落实;
经测算
出口项目的经济效益良好,盈利水平和
出口换汇成本比较合理,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出口合同的
商务条款符合国际惯例,能维护中方的权益,有关的贷款支付和
结算方式对己方有利;
出口的设备须符合进口国的规定,或
进口商已取得进口
许可证。进口商必须资信可靠,并尽可能提供银行可接受的支付保证(如
银行保函、
信用证、
本票等);
必要时,借款企业需投保
出口信用险,以确保收汇安全;
借款企业应提供银行认可的
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作为还款保证(经银行评定信用等级,授予免担保的信用额度的除外)。
办理程序
正式的书面申请书,说明申请贷款项目出口情况、申请贷款的用途和还款计划;
填交“
出口卖方信贷申请表”出口卖方信贷
项目贷款申请表;
有关部门对出口项目的批准文件(不需要的除外);
出口项目的商务
合同副本(正本批贷后退还企业),需要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的项目应提供
进口合同的有关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借款企业与国内供货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自营
出口生产企业需提供其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计划和设备清单;
借款人需提供国外银行的
付款保函或信用证或其它付保证;
借款人公司简介、
营业执照、
出口经营权批文、近3年和近期的
财务报表;
担保人简介、担保意向书、营业执照、近3年和近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
担保人的财产抵押证明文件;
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主要区别
借款人不同
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
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业主(买方)委托的银行(借款银行)。
担保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
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
还款保函或信用证;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
国家财政部)再进行担保。
付款方式不同
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
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
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
现汇项目。
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存在
利率风险(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
贷款利率每年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
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汇风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
出口信贷保险公司
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
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
不同卖方信贷是承包企业的
长期负债,且需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单位为
贷款担保,所以对企业压力很大;买方信贷不存在上述问题。
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贷款条件、
保函格式、信用证格式等;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
贷款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金融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前期的工作周期和投入
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
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公关协调费用。
控制程度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
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倾向不同
卖方
信贷业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利息可计入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
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
转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