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
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在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
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
苏区干部。
补助范围: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
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
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 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
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