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北京市非公募基金会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成立于2012年7月,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的宗旨为帮助疾患儿童恢复健康,快乐成长。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为孤残、贫困儿童提供医疗救助,致力于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2)为孤残、贫困儿童捐资助学,致力于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前身为“彩虹桥医疗救助网”。该网站成立于2006年12月,是一个专注于孤残、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项目,为贫困的先心病患儿提供手术所必需的费用,同时在国家级贫困县举办了多次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活动,并与多家先天性心脏病专科医院进行合作,共同挽救患儿生命。 经过多年的积淀,彩虹桥一直以真诚的爱心,坚守公益的理念为指导,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为捐助者和受助者搭建桥梁,同时我们也真诚的邀请您的加入,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出一份力,尽一份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帮助疾患儿童恢复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个人企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2层1201内126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为孤残、贫困儿童提供医疗救助,致力于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
(二)为孤残、贫困儿童捐资助学,致力于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注孤残、贫困儿童的各项救助工作 ;
(四)对本基金会的发展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六)完成基金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七)重大的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孤残、贫困儿童提供医疗救助,致力于改善他们健康状况。
(二)为孤残、贫困儿童捐资助学,致力于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三)开展业务范围内公益活动所必需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动用资金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二)一次性接受捐赠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相近的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医疗项目
项目介绍
医疗救助项目是为孤残、贫困儿童提供医疗救助,致力于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走出病患,给其新生命。主要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助项目,其中包括:
1. 提供患儿手术救治所必需的资金;
2. 安排患儿在基金会合作医院进行治疗;
3.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一)救助的意义:
先天性心脏病是胎儿时期心脏血管发育异常所致的心血管畸形,它是危害儿童,特别是婴幼儿健康与生命的残酷“杀手” ;并已成为5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亡原因。
虽然先天性心脏病是可以通过手术治愈的,并且治愈率高达98%,但由于家庭的贫困,医疗条件的有限等因素,很多患儿都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有1/3儿童因失去救治的机会而活不到二十岁,有的婴幼儿因不及时治疗而直接危及生命。
那么,只要有好的医疗条件和足够的手术费用,就可以立竿见影的挽救患儿的生命。
(二)彩虹桥救助的特点:
项目实施中,有别于其他公益组织的定量原则(所谓定量,是指在限定每位患儿只能获得的最高救助款额的基础上)不同,彩虹桥的救治原则是定性,即以患儿病情的缓急、家庭条件、居住地生活水平、当地政策和医疗水平综合考虑为前提,不限制患儿的救助款额度,快速做出救助反应,以能真正帮助患儿得到救治为目标。
正是在这一救助原则的指导下,彩虹桥曾经在充分听取医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先后投入179141.98元,救助一位来自河北承德福利院患先天性心脏病三个月的孤儿,令其恢复了健康,现已被一家意大利籍夫妇收养,过着幸福、快乐的生活。
(三)救助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流程:
1、救助对象:0-16岁具有手术适应症并可治愈的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
2、患儿来源:
(1)举办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活动。
(2)基金会合作医院,提供需要救助患儿信息。
(3)福利院与我们联系,救助孤儿。
(4)患儿监护人,自己向我们申请。
3、患儿救助流程:
(1)提交申请---填写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先天性心脏病救助申请表。
(2)彩虹桥审核---审核贫困家庭患儿家庭实际情况(包括:市级贫困证明、家庭照片、向担保人了解患儿家庭情况等);孤儿提供福利院和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彩虹桥向定点医院了解患儿病情、手术方案和手术费用。
(3)审核通过---实际情况属实,彩虹桥批准救助。
(4)安排患儿住院手术---彩虹桥告知医院和患儿监护人,医院安排入院、手术等情况。
(5)患儿住院探访---术前、术中、术后三个时段都会派专人到病房看望患儿,给患儿进行拍照,并向医院了解患儿现阶段病情。
(6)患儿出院结账---患儿出院结账时,医院提供正式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等资料。
(7)患儿救助结束---彩虹桥将患儿相关住院情况和使用费用公示在网站上。
(8)患儿回访---彩虹桥将在患儿手术后三个月进行回访,了解患儿恢复情况。
(四)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意义:
在前期救助中,有很多患儿都错过了手术最佳时机,也有一部分患儿没有了手术机会,父母只能看着自己孩子的生命慢慢的消逝。
因先天性心脏病没有很好的预防措施、再加上地方医疗的有限,导致很多患儿都没有及时发现病情,随时处于生命的危险阶段。所以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是必要的并且是急迫的!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以使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提高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生命质量,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将在贫困地区和先心病高发地区,以学校、村为基点,联合当地民政局、国内具有医疗资质的专科医院医生进行筛查,以保证筛查效果,让患儿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为患儿争取生命的时间。
捐款使用
捐赠款将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和基金会人员工资、行政费用支出两部分。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如捐赠人有特殊意愿,请直接联系基金会说明,基金会将尊重捐助人的意愿,进行使用。
申请须知
1、本资助申请表的解释权归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所有;
2、该项目资助为中国国籍、0-16周岁(包含16周岁)具有手术适应症并可通过手术治愈的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3、此申请须知和所有资料应由患者监护人负责填报, 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此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已经获得或必然获得资助;
5、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负责申报资料。
助学项目
项目介绍
捐资助学项目是为孤残、贫困儿童提供助学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自立自强走出困境。
根据基金会了解,贫困地区学生家庭的贫困、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的欠缺是导致学生失学的主要因素。这三项导致了“贫困文化”的产生,让很多学生失去了读书的机会,此外女童大量失学是贫困文化在性别上的最突出表现。儿童失学,同时也导致贫困地区人们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代代相传,变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只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学生家庭的贫困、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欠缺等问题,就能让渴望读书的孩子们,踏入学习殿堂,改变命运!
项目实施
捐资助学项目主要资助学生、资助师资力量、资助校舍建设,以及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项目实施。
基金会将到学校、学生家庭先进行考察,考察学校、学生的真正需求,以真正提高学生教学质量为目标,基金会也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如:建立助学金,发放实物,建立图书馆等。
捐款使用
捐赠款项将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和基金会人员工资、行政费用支出两部分。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发展,人才为本;人才来源,育人为本。教育需要一个国家“国家性助学”的力量,需要普通人“一个人助学”的力量,需要志愿者“一群人助学”的力量,同时也需要企业公民、民间组织的助学力量,通过大家的结合体,才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我们愿意与众多爱心人士一起,为此作出贡献。
公示
基金会在网站上将定期公示捐赠人姓名和捐赠金额,同时也会定期公示项目运作情况。
捐款流程
希望在您们的支持下,让这些孩子们再次开启生命之门,让他们有着美好的未来。让我们一起,为孩子们绘出一道充满爱的彩虹!
救助工程
工程名称
2014年《百名先心病儿童救助工程》。
启动意义
先心病是所有先天性疾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在新生儿中的发病率约为7‰至11‰。西部地区先心病的发病率几乎是中、东部地区的两倍。
我国约有200万先心病患儿等待手术治疗,每年还以约12万名新生患儿递增,其中有半数得不到救治并在1-2岁时死亡。就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而言,98%以上的患儿是完全可以通过手术得到治疗,并且术后像正常孩子一样生活。但是,有很多患儿因其家境贫困得不到及时治疗,长期忍受着病痛折磨,随时面临死亡的威胁,而病情严重的孩子因家庭贫困无法接受手术救治,正被病魔一个个夺去生命,对于患儿和各自的家庭都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于2014年正式发起“百名先心病儿童救助工程” ,以及时挽救先心病患儿生命为目标,让患儿恢复健康,拥有新生命。
工程时间
2014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
救助要求
1、救助对象:具有中国国籍、0-16岁(含16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具有手术适应症且能治愈的贫困家庭儿童和孤儿。
2、救助特点:“百名先心病儿童救助工程”实施中,有别于其他公益组织定量原则(所谓定量,是指在限定每位患儿只能获得的最高救助款额的基础上)不同,彩虹桥救治原则是定性,即以患儿病情缓急、家庭条件、居住地生活水平、当地政策和医疗水平综合考虑为前提,不限制患儿救助款额度,快速做出救助反应,以能真正帮助患儿得到救治为目标。
3、预计救助先心病患儿数量:100名
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300万元,平均每名患儿3万元
捐款使用
捐赠款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和基金会人员工资、行政费用支出两部分。
如捐赠人有特殊意愿,请直接联系基金会说明,基金会将尊重捐助人意愿,进行使用。
公示
基金会在网站上将定期公示捐赠人姓名和捐赠金额,同时也会定期公示项目运作情况与支出情况。
参考资料
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下载地址.申请表下载.
百名先心病救助工程.百名先心病救助工程启动.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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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