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
首都军事法学研究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简称北京军事法学研究会,原名为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会,简称北京军事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设的军事法学专业研究团体,是首都军事法学研究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国内最早建立且具有广泛影响的军事法学研究团体。
学会历史
1989年底,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军事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历史背景下,经中央军委领导批准,中央军委法制局北京市法学会申请成立军事法学会,经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北京市法学会给予了大力支持。1990年2月17日,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会成立大会在解放军总后勤部礼堂隆重举行,来自军队和地方的从事法学军事学理论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八十多位人士冒着迷蒙的春雪雪出席会议。大会由北京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彭尔琨主持,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图们作了题为《勇于开拓,加强军事法理论研究》的讲话。他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军事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及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差距,指出当前军事法学这门学科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今后加强本学科研究工作的重点选题和方法。北京市法学会顾问、党组书记张旭也作了讲话。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司法部副部长郭德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景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封明为、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宗顺留、总后勤部政治部副主任马国连等领导到会祝贺,并作了简短讲话。大会通过了《北京军事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由54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和由14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图们为会长,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代主任张玲元、中央军委法制局副局长朱阳明、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张振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宜俊、总后勤部法律顾问处副主任张纪孙、北京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王怡为副会长,解放军报社编辑张柔桑为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选举周恩惠张建田张令杰、赵伟光、华亦华为副秘书长。在成立大会上,学会聘请著名法学家、第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友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封明为为学会顾问。会后,常务理事会本着精简务实的原则,组建了研究部、联络部、发展部三个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1998年12月15日,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会改名为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
工作简介
研究会成立二十多年来,紧紧围绕党、国家和军队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法制建设实际,举办合办了一些列研讨会、座谈会,并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对军事法制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军事法学学科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1991年6月,学会召开了“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研讨会”,就军事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军事法律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1993年10月,召开了“邓小平军事法制思想和军队法制建设研讨会”,着重就邓小平军事法制思想与其民主法制思想的关系,以及对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例如:1994年11月,召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军事法制建设研讨会”,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立法、军事司法、法制教育等方面,就军事刑法、保护军人权益、打击和预防犯罪、改善兵役和预备役工作、加强军事法制研究、健全军事后勤法制、国防教育军事法教育、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军地法律冲突、军事赔偿等10个专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许多新的学术观点和对军事法制建设的建议。1996年1月,召开了“依法治军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就深入贯彻军委依法治军方针、坚持开展依法治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1997年4月,召开了“学习贯彻《国防法》座谈会”,就《国防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特点、法律特色、功能和作用等进行了研讨,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国防法》提出了建议。1998年12月15日,在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举办了“二十年来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回顾与思考──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座谈会,从不同视角总结了军事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面临的主要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001年1月,与《解放军报》社编辑部共同举办了“展望新世纪军事法制建设”新年笔会,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新世纪军事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奋斗目标和实现路径。2005年7月,与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联合召开了“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就军队战时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基本任务、基本原则、战时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战时刑事诉讼法规的适用对象、管辖、战时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制定颁布《军队战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2013年6月22日至23日,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以“夯实强军之基与军事法创新发展——以适应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新要求为背景”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军事法治前沿论坛”,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解放军四总部、军事科学院等单位的近百位军内外专家学者,围绕“夯实强军之基基本理论探讨”、“军事法治诸环节的创新发展”、“国际军事法治的新发展”、“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法律问题”、“人民武装警察法”等五个方面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广发交流。二十多年来,研究会成员撰写发表的各种论文数百篇,参与完成的重大或一般课题一百多项,完成专著、编著上百部。研究会主办的《军事法学通讯》刊物,为传播和交流军事法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军事法学研究团体,研究会不仅在国内军事法学界具有很大影响,而且从一成立便引起了国际军事法学界的关注。早在1992年,研究会就接待了国际军事法和战争法学会前主席斯图尔特.史密斯先生,架起了中国军事法学界与国际军事法学界交流沟通的桥梁。随后研究会派人首次代表中国出席了国际军事法和战争法学会的学术年会,叩开了中国军事法学界迈向国际舞台的大门。
组织规则
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简称北京军事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Military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Beijing Law Society。
第二条 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设的军事法学领域的专业研究团体,是首都军事法学研究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挂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借助首都法学研究资源优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的要求,以繁荣和发展军事法学研究为主要职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凝聚专业力量,努力提高军事法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在北京市法学会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法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组织首都军事法学、法律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学术研究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团结和联系首都军事法学、法律工作者,反映他们的学术观点、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军事法学研究活动,研究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制度,探讨具有我国特色的军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积极促进军事法学者之间、团体之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主管主办本研究会学术刊物,出版学术论文集,建设和管理本会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关注和推介国内外军事法学研究的前沿动向和最新成果。
第十一条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承担军地立法、司法机关的专项研究任务,开展军事法学应用研究,参与国防和军事法制建设,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提供全面、深入、崭新的法学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军事法的相关咨询服务。结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国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军事法学研究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指导、协调会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有军事法学研究理论基础或相关工作经验的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或会员介绍,报本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成为中国法学会的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关注军事法学研究和交流的法学、法律团体或其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报市法学会同意并备案,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对在军事法学界有特殊贡献者,热心支持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时,经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学术研究交流和参与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享有本会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所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四)团体会员可提请本会组织专家论证会;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个人会员须提供研究成果,团体会员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团体会员联系团体中的本会个人会员;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议表决事项,须有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规则;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
(五)推举特邀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理事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表决事项,须有与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增补、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决定;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特邀理事由理事会推举。特邀理事受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享有与会员、理事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承担常务理事会所赋予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提议召集召开,或者经常务理事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常务理事会表决事项,须有与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者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五)提出特邀理事人选,增补调整个别特邀理事;
(六)提出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决定个别调整事宜;
(七)审议会长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会员入会、确立学术研究课题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重大课题等重要事项;
(三)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外代表本会;
(二) 领导主持本会工作;
(三)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日常重大事项;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或者在会长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可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出版发行书籍、刊物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规范财会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规则的修订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历届领导
现任理事会领导成员(2013.6.——)
名誉会长:
胡彦林 海军原政治委员、海军上将
姜吉初 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助理、中将
会 长:
薛刚凌(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务副会长:
张柔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原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副会长:
孙镇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
姜秀元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国防法制司副司长
陈志迅 总参谋部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大校
曾定波 总参谋部政治部保卫部部长、大校
要文须 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局长、大校
尹若亮 总政治部保卫部刑侦局局长、大校
李长虹 总后勤部法制办副师职秘书、大校
秘书长:
李卫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军事法研究所所长
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成员(1998.12.——2013.6.)
名誉会长:
杨福坤 中央军委办公厅副主任兼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
图 们 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央军委法制局原局长
会 长:
姜吉初 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少将
副会长:
曲大成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少将
徐洪章 总后勤部财务部副部长,少将
钱海浩 军事科学院军制部副部长、少将
王宏业 总政治部第一侦察局局长、大校
孟清林 总参谋部政治部副秘书长、大校
石成林 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副局长、大校
周恩惠 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总编辑
陈延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
孙泊生 最高人法院告申庭庭长、教授
张柔桑 解放军报社政工部法制组组长、法律顾问处副主任、中校
秘书长:
张柔桑(兼)
副秘书长:
张建田 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团职法制员、中校
谢 丹 解放军军事法院正团职审判员、上校
霍凤鸣 国防大学战略教研室正团职教员、上校
张少瑜 中国社会社学院法学所《法学研究》副编审
张印章 北京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
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1990.2.——1998.12.)
顾 问:
张友渔 著名法学家,第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封明为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会 长:
图 们 著名军事法学家、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
副会长:
张玲元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代主任
朱阳明 中央军委法制局副局长
张振民 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
李宜俊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纪孙 总后勤部法律顾问处副主任
王 怡 北京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秘书长:
张柔桑 解放军报社政工部编辑
副秘书长:
周恩惠 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编辑部主任
张建田 中央军委法制局法制员
张令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副主编
安世荣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副主任
赵伟光 海军法律顾问处副主任
华亦华 总后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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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