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设置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将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土葬、变更民族成份的核准下放给各区县政府。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委(市宗教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四)参与研究制定本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街道的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
(六)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市宗教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室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议案、建议、提案工作;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涉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民族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培养、选拔民族工作干部,联系民族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处理各族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民族问题的突发事件;负责本市伊斯兰教工作,联系伊斯兰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民族二处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农村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用品生产;协助有关部门设置清真食品经营网点;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
(五)宗教一处
负责本市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进行审批。
(六)宗教二处
负责本市佛教工作,负责联系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进行审批。
(七)宣传教育处
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宣传工作;参与起草民族、宗教院校教育的政策、措施;协助民族学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
(八)行财处
负责本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和民族地区一般补助费的预算、分配和使用;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直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事务。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联系民委委员。
(十)宗教三处
负责本市伊斯兰教工作,负责联系伊斯兰人士和信教群众,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伊斯兰教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行政许可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7 11:15
目录
概述
职能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