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1名。
基本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本市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3.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
(三)协调推动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组织实施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
(四)参与拟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钟百利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中璞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牛 颂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赵宏生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范 宝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金毓嶂 北京市崇文区政协副主席,兼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赵广才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组长
张 宁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副局级)
李胜勇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副局级)
张建平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副局级)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联系市民委兼职委员的具体工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市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宣传处。
承担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理论学习与研究;拟订扶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保护和发展。
(四)民族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组织实施表彰工作,协调民族关系;协调推动本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参与拟订和实施民族教育规划、政策措施;联系民族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承办有关民族关系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突发事件;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民族外事工作;指导区县民族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社会事务。
(五)民族二处。
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指导区县民族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经济事务。
(六)宗教一处。
依法承担本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天主教、基督教外事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务。
(七)宗教二处。
依法承担本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佛教、道教外事工作;负责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工作;承办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
(八)宗教三处。
依法承担本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承担伊斯兰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九)行财处。
负责编报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人员编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6副。
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0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