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
顾名思义,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
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在不少人印象中,包工头常常被视为靠榨取农民工血汗而发家致富的“
剥削者”。一般认为,“包工头”并非拖欠民工工资的“
罪魁祸首”,只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非源头。
不能否认的是“包工头”仍然是建筑劳务市场上被
投诉的热点和欠薪主体之一的事实。建设部决定用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包工头”将被“劳工代表”代替。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
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
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
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
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由
北京大学、
香港理工大学等联合发布的最新调研报告称,包工制度不仅是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也造成了建筑业的一系列问题,是建筑业的万恶之源,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在京发布了《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查报告》。
部分导演、编剧、
舞美、音乐等垄断舞台艺术生产的一条龙班底,被人形象而不无贬义地称为“文化包工头”。
在
中国戏曲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所所长
傅谨看来,这些优秀导演和其创作团队之所以广受欢迎,并不能简单看成是“市场的选择”。它反映了舞台二度创作人才的严重匮乏,也反映了围绕评奖、形象工程,创作组织者心态极度
浮躁、扭曲。据观察,这一现状正在恶化,一方面因为各地“文化标志”性创作工程纷纷上马,知名导演及其团队垄断之势加剧;一方面创作
经费水涨船高,被编导隐性“烧”掉的钱,事后也没有严格的
项目审计或者与市场收成挂钩等举措来制约,成了“一竿子买卖”。
2010年7月23日下午16时,郑州市紫荆山公园内一棵大树下,一包工头扮成一“
财神爷”模样欲“上吊”寻短见讨回农民工血汗钱。“财神爷”旁边还放着一块写着“农民工讨薪泣血遗书”的木板。上面写着:“谁想死?蝼蚁尚且贪生。但我也是被逼无奈,钱我讨不到,房租要交,妻母要生活,工人要工资,可老板拿我当球踢,我咨询过很多部门,可都帮不了我,我活得太累了,可死,我也要让黑心的老板们明白些什么?为了生活,我已经向朋友借了九千多元的债,我的大孙女2010年才三岁半,她几乎天天都在告诉我:‘爷爷,我要上学’,每当听见这句话,我的心都快碎了,二孙女才二十个月,虽然还不知道向爷爷要求什么,但孩子一天天大了,也要上学了。
离开平顶山学院工地后,每当问工资的情况总是说一个星期或几天,我也曾向工人多次解释,也想办法先为工人支付工资,可平顶山同丰建筑公司一拖再拖,已经把我拖了两个月,这两个月不但没能挣钱,反而搭了不少车费、电话费,妻子几乎天天骂我,工人也来家里闹,我活着还有什么用。我希望,我能以死来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讨来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那时,我就会含笑九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