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劳动保障、卫生等
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省
农垦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系统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