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说是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区分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标准问题的一种理论观点。此说认为
盖然性说和
容忍说,均不能充分地说明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而应当在动机的概念上,立于二者之上位,将这种学说予以统一的理解。挽言之,此说首先着眼于“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是否可以成为反对动机”一点,以区别故意与过失,并进而依据行为人认识发生违法结果所形成的动机过程,确定系出于积极的推动力,还是仅止于消极的推动力的差异,作为区分未必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的标准。如果是出于积极的推动力,则是未必故意,反之,如果出于消极的推动力,则属于有认识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是其认识如果不能成为足以抑制行为的动机时,则认定成立未必故意。反之,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并且这一认识成为抑制行为的动机时,则认定成立有认识过失。
把人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割裂开来,片面强调动机而否认效果,忽视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是一种形而上学的
主观唯心主义的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其次有英国哲学家李德、伦理学家普赖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