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形成是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标志之一。经过20多年的
改革开放,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家——可称之为创业型企业家,这是最值得珍惜的宝贵
财富。
企业家的形成是我国走向
市场经济的标志之一。经过20多年的
改革开放,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家——可称之为创业型企业家,这是最值得珍惜的宝贵财富。他们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1)大胆创新、善于创新并能勇于承担风险;(2)能够发现市场机会,并善于把握市场机会取得成功;(3)有杰出的领导能力;(4)富有远见、注重诚信、处事 果断、有坚强的意志;(5)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有相当的迫切性。一是创业型企业家不仅收入水平较低,而且有一半以上都面临“59岁现象”的考验。二是由于创业型企业家所领导的企业大都在同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的价值实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企业家资源的严重短缺是一个严重问题。创业型企业家是我国企业家的杰出代表,已成为众多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学习的楷模。尽快承认和实现他们的价值,对我国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家的价值是与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联系着的。现代企业制度安排强调和突出企业家的作用,重要原因在于以企业家为主要群体的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迅速提高。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得到明显的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转变”方面: 1、由传统企业制度主要强调货币资本在企业中的核心作用向货币资本、人力资本(以企业家为核心)和其它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共同作用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在传统企业制度中,人力资本要素和其它非货币资本要素基本不享有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而在现代企业制度结构中,以企业家为主的人力资本不仅取得了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而且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在高科技企业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2、在
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以出资人为中心向以企业家为主导的治理结构的转变。在传统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管理企业的权力核心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而企业家更多是受雇于所有者的“高级打工者”,只享有十分有限的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权利。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代理成本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家也越来越多地拥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并成为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
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中的两大作用说明,不拥有产权的企业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家,没有充分经营决策权的企业家也不是真正的企业家。 1、创业型企业家应当成为企业产权的拥有者。这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企业家是企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把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股权化,形成企业家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是企业家价值实现的主要形式,是建立企业家激励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二,企业家实际拥有部分企业产权,是企业家充分行使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重要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家、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家实际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2、创业型企业家应当成为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主导者。企业家的价值不仅反映在与企业发展直接相关的自身利益实现方面,同时表现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创业型企业家的成功实践证明,企业家在经营决策方面有较大权利的企业,比其它企业具有更有效的管理和更快的发展,更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重视和强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首要的出发点是更有利于发挥企业家的作用。
目前经营者持股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创业型企业家持有股权与普通的经营者持股有一定的区别,它不仅要解决对企业家的激励机制问题,更要解决创业型企业家历史贡献及其在企业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承认与补偿问题。因此,创业型企业家持有企业股权应该坚持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做到激励与分配兼顾、过去与未来兼顾。 1、给予创业型企业家股权奖励。创业型企业家是企业财富的重要贡献者,他们拥有企业部分股权,既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又是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的需要。鉴于此,并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实现出发,应当对创业型企业家给予股权奖励,即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创业型企业家为企业所做的实际贡献,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增长净值的一部分折合为相应的股权拿出来奖励给创业型企业家,以此作为对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承认和贡献补偿。 2、允许创业型企业家自己出资以限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企业的部分股权。创业型企业家在购买了企业的股权后,能够更好地体现企业家与企业其它所有者之间的风险共担,更好地实现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未来发展中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在实践中,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不同类型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购买采取不同的设计。奖励、出售给创业型企业家股权的数量及比例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有偿与无偿两种不同方式所取得的股权应该大致均衡,原则上可考虑采用1:1的比例。不同类型的创业型企业家(如白手起家型、二次创业型、国企改革型),对其实施奖励股权和购买股权的比例与数量应该有所不同。
1、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推行企业CEO制,并逐渐将其制度化。CEO制的出现,反映了现代企业制度演变的大趋势。董事会赋予CEO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和从企业增值中受益的权利(如股票期权)。在我国,创业型企业家事实上已经在扮演CEO的角色,承担起比一般的企业经营者大得多的责任,因而才能创造出良好的业绩。目前创业型企业家这种CEO的角色是在实践中主要是依靠个人的威望和人格魅力形成的,并没有相应制度上的保障。建议在有条件的企业推行CEO,并使之制度化。 2、将企业的国有投资产权责任落实到创业型企业家身上,实现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实践证明,将国有资本授权给创业型企业家具体经营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国有产权管理模式。创业型企业家因为历史形成的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他们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事业甚至全部,自觉地担当起所有者代表的角色。将国有资本授权给创业型企业家,其经营管理责任能够最大程度的落实,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涉及历史和未来两个不同的层面。对于解决未来价值的实现问题,主要方式是通过制度创新来落实企业家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对于解决过去价值实现问题,由于涉及到存量资产的调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1、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进程,对国有资产的量化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分类对待,做到与时俱进,适时予以调整和突破。对于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的净资产增值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经过客观的评估和严格的程序,从国有净资产的增值部分拿出一块来奖励给企业家,这不能算作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对其付出的复杂劳动的应有报偿,是对其所做贡献的充分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对企业家形成更大的激励,有利于国有企业稳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当然,对于没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的无条件的量化,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反对。应当加强监督,坚决防止以个人私利为目的的、量化、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2、对于“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当给予新的、全面的解释。现代企业投资生产的过程,实际上是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投入、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在新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只强调物质资本投资者的控制权和
剩余索取权,而不承认人力资本投资者的收益权是不全面的。创业型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企业资产的形成和增值起到关键作用,创业型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投资理应享有其合理的投资回报。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允许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精神,已经原则上解决了企业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依据问题。应允许在实践中对企业家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进行积极和大胆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