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
法律领域术语
刑罚种类,是一个法律领域术语,指刑罚方法的种类,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侮辱刑等。
刑罚的种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刑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生命刑:行刑方法多样
肢(身)体残废刑
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侮辱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
上古,墨、劓、剕、宫、大辟;
中近古,笞、杖、徒(主要是劳役)、流、死;
刑罚体系
指刑法典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规定的刑罚方法进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中国刑法将规定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5种,由轻到重依次是:(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3种,依次是:(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特殊的附加刑。
这就是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和体系。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管制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并进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管制是中国独创的刑罚方法,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继续采用,79年刑法将其规定为主刑之一。
管制的意义
由于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管制的行刑方法避免了剥夺自由刑所固有的交叉感染的副作用;
同时管制还能调动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也不会给受刑人的劳动、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管制这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符合了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大趋势。
管制刑的内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群众监督改造
2、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管制期间的行为规则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期限和计算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的执行机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矫正组织,由群众监督。
管制期间的待遇和解除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拘役
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待遇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关押在拘役所、拘留所或犯人所在地附近的监狱内服刑。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
有期徒刑是中国也是现代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和计算。
除刑法第50条(死缓改判)、第69条(数罪并罚)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刑期幅度大,适用面宽。立法上对个罪配置有期徒刑时,一般是针对某种罪或某种情节配置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简单规定“处有期徒刑”。
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行机关和场所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少管所即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判决生效时余刑不足一年的)执行。
执行内容
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时要接受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和场所
由监狱机关在劳改场负责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内容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有劳动能力,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内容和被判处有期徒刑者相同)。
实践中被判处无期的罪犯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
死刑
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
死刑的适用
1、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该规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时怀孕包括审理时怀孕,也包括之前怀孕的,无论是否流产。
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缓。
适用程序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实践中,死刑核准权上收以前,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仍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事实上只核准经济犯罪案件。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是中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
(1)死缓的适用条件: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包括两层含义:
一对象是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若所犯之罪没有死刑,或虽然有死刑,但其犯罪并非“罪行极其严重”,或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或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不能适用死缓;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如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害人有过错、数个主犯中比较靠后的主犯等,以及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等。
(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
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考验期内。
死缓减为有25年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死缓的四种结果:
修正案九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四是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判决核准后,由最高院下达执行死刑令(院长签发),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执行。
方法:射杀,注射。外国的电刑。
死刑存废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古代社会推崇死刑,行刑方法残酷,这缘于古代社会的刑罚目的。
近现代,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受到怀疑。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对死刑是否有威慑力,是否残忍不人道以及司法部门错判死刑的后果等问题的考虑,死刑存废成为200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
大多数人的基本态度是反对死刑,总的趋势是逐步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使用。但也有许多人赞同保留死刑。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中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财产刑的一种。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一)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经济犯罪)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犯罪),也适用于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是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如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犯罪、贩毒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犯罪、淫秽犯罪)。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能独立适用。
如第277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单处罚金。
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刑罚,属于独立使用。单位犯罪中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就只能适用单处罚金。
如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并处罚金。
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属于附加适用。
如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如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从刑法对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比罚金制、定额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三种方式。
1、倍比罚金制(包括倍比罚金、倍数罚金、比例罚金)
如(第148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限额罚金
如(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无限额罚金
如(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式。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五)罚金的执行机关
一审人民法院
(六)罚金刑的其他问题
1、罚金刑在现当代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2、罚金刑的公平与效果
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褫夺公权),指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措施。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参与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政治表达权〉;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政治参与权〉;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参与权〉。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对有些犯罪依照规定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如较轻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例如(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执行计算
期限包括四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同时计算,同时执行。
执行计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原判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减为3-10年,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主要适用于较严重的犯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包括和罚金刑选择并处、并处、可以并处等情形。如: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司法适用
判决没收财产时,可以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也可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
由法院执行,必要时公安机关协助。
没收财产中的民事优先原则:
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所以是附加刑。
作为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刑法规定驱逐出境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外国人再次在中国犯罪,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驱逐出境,可以消除其在中国境内再犯的可能性。
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其特点是虽然以犯罪人为适用对象(即适用对象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本身又不具有刑罚性质。
1、与刑罚同时适用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36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即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令其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2、单独适用,即对犯罪人免于刑事处罚,仅给予非刑罚处罚的方法
(1)训诫 ;
(2)责令具结悔过 ;
(3)责令赔礼道歉
(4)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5)(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6)职业禁止
(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A)适用对象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B)做出机关
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予以禁止;
(C)期限:三年至五年。
(D)起始: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E)违规后果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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