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比罚金制,又称按比例罚金制,是指刑法规定以某个与犯罪有关的数额为基础,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几分之一来确定罚金数额的制度,即按照一定数额的倍数或者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
作用
一是采用限额罚金制具有不明确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二是倍比罚金刑没有限额,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根据倍比作出相应的判决,符合我国长期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传统;三是倍比罚金刑将罚金与涉案金额、造成损失等因素挂钩,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能更好的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法规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45条规定:“未得政府必要的核准,在德国发行允诺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记名债券,或流通此种债权者,处以等于所发行债券名义上价值五分之一的罚金。”这一规定既便于审判人员裁量,又不致受经济情况变化的影响,通常适用于具有一定财产数额的贪欲型犯罪或者税务等方面的经济犯罪。
我国1997年《刑法》有很多这种倍比罚金制的规定,如第18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