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将刑徒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
鬼薪、
白粲、
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髡和钳虽非始于西汉,但把
髡钳作为一种重罚则是西汉的事。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
鬼薪、
白粲、隶臣妾、司寇。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两年为司寇,司寇一年免为
庶人。秦的城旦、
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详。到东汉时隶臣已不见。东汉人
卫宏说,汉代
髡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旦舂为四年刑,
鬼薪(取薪给宗庙)、
白粲(择米使白净)为三年刑,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为两年刑(两年刑亦称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称罚作,女徒称复作。
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
输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毕,便输作于
骊山。东汉人以为,秦之所以称男女刑徒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为男女犯人要分别负担筑城、舂米的劳役。从秦律来看,城旦确要参与筑城垣之事。律文又说,城旦、
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时,曾派三千刑徒伐尽湘山的树木(《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於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
湘山树,赭其山。”);在
咸阳修建阿房宫和在
骊山修筑陵墓的刑徒达七十多万人。两汉时和秦一样,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劳力。此外,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秦律说,服役的城旦、
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
赭衣来比喻刑徒。秦代为了强制刑徒去从事艰苦的劳动,把他们编排在一起,并派人严加监督。东汉时称刑徒服役场所为“
作部”。秦、西汉时,主管土木工程之官为司空,故司空又成为管理刑徒的机构,《司空律》则是秦代处理有关刑徒事务的法律。东汉时,洛阳的刑徒归将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辖,史籍中常见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输作左校的记载。
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
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
弛刑。所谓
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釱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分,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
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时也下诏把所有的刑徒赦免为庶民,或者是减罪一等,或是将距满期数月的刑徒免归田里,但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特例。皇帝有时也下特诏免刑,这只限于对个别的官吏而已。秦汉时,还有以钱或以粟赎罪减刑的规定;从东汉明帝开始,皇帝更不断颁发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并定出标准,赎髡钳城旦须交纳缣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纳五匹。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
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极差,常常因
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从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
西安附近和洛阳发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阳的五百多座东汉刑徒墓,只有极少数墓置有一二件
殉葬品。每墓几乎都有一块用残砖刻成的墓志,上面简单地记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来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遗骸,经过鉴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显的劳损痕迹。这些刑徒都来自各地,他们在服役未满期前就因劳累或得病而死去。在
咸阳汉景帝阳陵附近发现的刑徒墓,遗骨上还保留着铁钳或铁釱,不少的骨骼是被斩断的,当是参加筑陵的刑徒被虐杀后埋葬入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