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是新编地方志必须要有的。所谓凡例,就是发凡起例。地方志的凡例是对志书的宗旨、内容、体裁、结构以及编写中一些基本问题的规定或说明。简言之,就是说明志书的宗旨、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再通俗一点,就像我国著名
语言学家王力先生所说:“凡例是作者认为应该注意的地方。”
晋·
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又《左传·隐公七年》:“凡诸侯同盟,於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告终称嗣也,以继好息民,谓之礼经。”杜预注:“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礼经也。”后因以“凡例”指体制、章法或
内容大要,今多指书前说明本书内容或编纂体例的文字。
唐·
杜甫《
八哀诗·赠秘书监江夏李公邕》诗:“各满深望还,森然起凡例。”
仇兆鳌注:“森然起例,谓碑文体制。”《
朱子语类》卷六六:“ 夫子作传,亦略举一端以见凡例而已。”元·刘壎《隐居通议·礼乐》:“古人题旐及题墓必加国号,如曰‘唐故’、‘宋故’,所以表其为何代之人……此其凡例也。” 清·
周中孚 《郑堂札记》卷二:“自序门当属叙述编撰体例及序,于卷首无自序凡例知之。”如:关于这部手册的编写体例,我们已经在“凡例”中作了说明。
著作的体例,亦称例言、发凡。源出晋·
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其发凡以言例。 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
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实际上是指
孔子据史书的旧体例来修订《春秋》的通例、章法。又说:“故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
根据旧史书的体例来修订的称“发凡正例”,结合旧体例而加以变化的称“新意变例”,《春秋》里只记事,《
左传》里说明意义, 但不说明体例, 称“
归趣(旨趣)非例”。
“五例”是《春秋》在行文上隐寓褒贬的五种体例,“一曰微而显,文见于此而起义在彼。”如僖公十九年:“梁亡。”不说
秦灭梁而说梁亡,是责梁的自取灭亡。
其后四例是:“志而昭,约言示制,推以知例。”“婉而成章。”“尽而不污,直书其事,具文见意。”“惩恶而劝善。”另据唐·
刘知己《史通·序例》称:
干宝“重立凡例,勒成《晋纪》。邓、孙以下,遂蹑其踪。”晋朝干宝的《晋纪》、
邓粲的《元(帝)明(帝)纪》、
孙盛的《
晋阳秋》,这几部著作都立有凡例。这些是早期著作中的凡例。后世把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叫凡例,多放在书的正文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