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股权投资即在未来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根据投资双方约定可转换为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使保障投资人利益,激励创业企业良性快速发展的有效工具,其主要包括“
可转债”和“
可转换优先股”两种。
准股权投资方式在我国创业投资未能得到普及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是由于我国一直缺少相关的适用法律,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直到2006年由我国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才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该办法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了“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也可以以股权和
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
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在创业投资运作中,
可转债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
股份的
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时间内、约定条件下转换成公司股份,享受
股利分配或
资本增值。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
股份之前,可享有固定的
利息收益,在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投资人实现转换则可获得出售
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
股息收入,所以专业投资人场将可转债戏称为可保证
本金的“股票”。
可转债
投资方式给投资人三个承诺:第一个承诺是在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
利息收益;第二个承诺是不行使转换则
到期偿还本金;第三个承诺是按照事先约定的
转换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基准股票。相对于上述承诺方式,投资人有如下几种选择方式:持有
可转债制止到期日获取
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将其转换成基准股票;将转换后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获得高额
资本增值收益。
总体而言,
可转债结合了持有公司
股份的长期增长潜力和
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投资人获得本金和
利息的安全承诺,可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投资工具。
一般意义上的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投资人确认购买前定下可转换条款,允许持有人在某种情况下转换为
普通股的投资方式,
转换比例可以根据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价格比例事先确定。
优先股的优先权是相对于
普通股而言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企业有赢利时,优先股优先于普通股获得
股利,且
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的影响;另一个方面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获取声誉财产的次序优于普通股。
“
可转债”与“可转换优先股”相比而言,两者转换前在偿还要求权方面,前者优于后者。且
可转债属于次等
信用债,在清偿顺序上,同
普通公司债、
长期负债(
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