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
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中国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申请程序
通常的步骤:
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
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
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
一式两份“申请结婚
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
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
特别法优先于(地方)
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
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咨询的部门。
登记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根据民法典出台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按照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其次,选择
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已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
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另根据《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现役军人需出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只持有
军官证,而没有
身份证和
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特殊情况加带:
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
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
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报销范围
城市
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
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休假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假
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
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符合
晚育规定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
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
护理假15天。
政策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
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
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
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
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
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