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是记录军人基本信息及照片的表格。根据公安部、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下发的(公通字[2001]47号)“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和“
关于编制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后,按照(公通字[2001]47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管辖范围逐人审定把关,从中拣出不属本辖区核对、补编号码的人员,并及时出具公函,将登记表退回送交档案资料的武装部或军队主管部门处理。
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应由原籍或部队驻地的
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
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需经军人所在部队政工部门,发公函至其原籍或驻地县级公安机关,
公函内容包括一式三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函单位根据表格内容(含军人基本信息及照片、部队审核意见等),查询核实当事人入伍前户籍资料,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其程序如下:①核查军人常住户口有没有注销,如没有注销,收函单位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当事人
户口注销;②当事人户口确认被注销后,收函单位根据其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登记历史记录,为其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③收函单位对已编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核查,如果重号,则重新编号、重新核查;不重号时,确认该号码为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号码;④收函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编码信息、审核意见,回函至其所在部队政工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后,按照(公通字[2001]47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管辖范围逐人审定把关,从中拣出不属本辖区核对、补编号码的人员,并及时出具公函,将登记表退回送交档案资料的武装部或军队主管部门处理。以其它符合条件和管辖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的核对、补编及长升位工作。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应及时登录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内(一式三份),并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将登记表留存一份后,于接到军队公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号赋码交给武装部或军队主管部门。具体做法是:
1、入伍前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和从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将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分发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要依据保存的注销户口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口卡、编码本、计算机存储的注销户口人员信息逐人逐项核对,确保无重号、错号、无效证号和一人多号。派出所将核对正确的15位码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曾领取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登记后返还县、市、区公安机关。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将核对无误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存储,并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公民身份号码”栏内过录18位公民身份号码。
2、对入伍前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但派出所核对时发现已编制号码的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如其号码正确无误,要继续使用原编码。由派出所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曾领取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写15位号码后返还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机关再将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信息输入计算机存储,在相应位置过录18位公民身份号码。
3、入伍前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且无编号的现役军人,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统一由原籍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补编号码;其他现役军人由其军队驻地或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补编号码;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分别凭军队团级以上主管机关和主管单位出具的公函,由其居住地或干休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补编号码。上述三类人员编号中的地址码采用编号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码使用预留的机动号段。凡新编制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都统一采用计算机生成,并逐入登记在新建立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上,其填写要求和文档资料管理与常住人口完全相同。
4、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但经核对发现原编号有差错需重新编号的,要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清理纠错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要求进行纠错编码。必要时,县、市、区公安机关可出具相应的纠错编码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