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是公安部、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下发的通知。
按照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规定:入伍前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和从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由军队团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公函,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发至其原籍武装部,由武装部制定专人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