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等。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农垦、乡镇企业等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涉农涉牧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和办法。
(二)承担完善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自治区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按照自治区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来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
(五)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计划,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发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承担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区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组织扑灭工作;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工作,开展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制订自治区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牧业重大专项科研,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牧业先进技术,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和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渔业水域渔业权益,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负责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牧区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及厅属社会团体相关事务;承担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实施重大渔业科研、基建项目,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督和渔业标准化管理;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监督渔船安全、渔业生产安全。
草原处
拟订草原资源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负责草原监理和草原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监测和普查;负责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组织实施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草原防火规划,负责草原防火日常工作。
农管局
对垦区经济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垦区社会事务,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垦系统的统计、企业财务和信息工作。
财务处
负责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畜牧处
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工作;负责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指导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奶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机局
拟订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和设施农牧业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国家支持推广的农牧机产品目录,拟订自治区农牧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管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负责农牧业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厅属单位
农牧业厅信息中心 草原监督管理局
土壤肥料工作站 渔业船舶检验站
植保植检站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动物卫生监督所 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种子管理站 农垦科技培训中心
经济作物工作站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草原工作站 农牧场科学技术推广站
农业技术推广站 水产技术推广站
农牧业机械监理站 农牧业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药械物资供应站
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兽药监察所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家畜改良工作站
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农牧业产业化培训中心
畜牧业技术培训中心 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指导中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9 16:44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