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教育事业工作部门
 兴安盟教育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教育事业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盟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为盟委派出机构,同盟教育局合署办公,盟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盟教育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办法,研究制定全盟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盟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盟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配备情况。指导检查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工作。
  (四)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盟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七)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八)组织并指导全盟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盟普通、成人的招生考试及自学考试、中考、高中会考的管理等工作。
  (十)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
  (十一)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
  (十二)负责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工作。
  (十四)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组织开展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十七)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八)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访、财务、资产、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统筹全盟教育发展规划,牵头起草全盟综合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文件;负责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等工作。
(二)教师工作科。负责指导全盟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全盟学校的编制配备情况。负责全盟各级各类教师、校长、行政干部培训和表彰奖励、职称评聘、教师补充以及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评审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盟中小学教师队伍和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负责教师教育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盟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岗位聘用和师德建设。负责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学校出国(境)团组的申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盟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承办盟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盟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学校布局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初等教育各类学校设置标准;拟订直属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指导教育基本建设、教育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负责校舍安全档案及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教育专款经费、教育赠款、教育贷款、教育收费、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指导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制定实施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指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研学实践教育;指导中小学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控辍保学、电化教育、教育信息化和教育装备技术等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课程计划,统筹教材建设、招生考试工作。指导中小学校落实民族教育相关政策。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指导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职业指导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技术装备、教育信息化、实习实训;协助高校科学规划学校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协助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指导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指导职业院校落实民族教育相关政策。
(六)学前教育科。制定全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盟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幼儿园落实民族教育相关政策。
(七)体育卫生艺术与劳动教育科。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劳动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体育、卫生、艺术和劳动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组织指导各类学校体育竞赛、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劳动教育等活动;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劳动基础设施建设及校服管理。
(八)思想政治教育科。指导大中小学组织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组织大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一体化建设工作。指导全盟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指导全盟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德育、法治、共青团、少先队和心理健康教育。
(九)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负责协调推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指导各旗县市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策措施及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协调相关部门综合执法;统筹指导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审核和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统筹民办教育管理。
(十)学校安全管理科。统筹协调中小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及防范处理邪教、校园方责任险等工作;协调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突发性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科室指导检查学校国家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一)督导室(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盟教育督导的制度办法和评估要求;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经授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发布教育督导报告;指导全盟教育督导工作;承担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盟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精神文明、纪检、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及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承担盟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内设11个科室,包括办公室、教师工作科(盟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学前教育科、体育卫生艺术与劳动教育科、思想政治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学校安全管理科、督导室(盟行署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人员编制
盟教育局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盟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组长)1名,副局长3名,总督学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1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科长1名、专职督学1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科长1名>5副)。
事业单位
1.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兴安盟分校,正处级事业单位。
2.兴安盟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副处级事业单位。
3.乌兰浩特市第一中学,副处级事业单位。
4.乌兰浩特第二中学,副处级事业单位。
5.乌兰浩特市朝鲜族中学,副处级事业单位。
6.兴安盟高级技工学校兴安盟中等职业教育中心、兴安盟中等职业学校),副处级事业单位。
7.兴安盟特殊教育学校,科级事业单位。
8.兴安盟幼儿园,科级事业单位。
9.兴安盟教研室(与兴安盟劳动技术课培训中心、兴安盟教育科学研究所合署办公),科级事业单位。
10.兴安盟电化教育馆,科级事业单位。
11.兴安盟教育财务审计结算中心,科级事业单位。
12.兴安盟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科级事业单位。
13.兴安盟教育督导评估中心,科级事业单位。
14.兴安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级事业单位。
15.兴安盟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科级事业单位。
16.乌兰浩特蒙古族小学,科级事业单位。
17.乌兰浩特蒙古族初级中学,科级事业单位。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9 09:17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