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
2016年2月1日签署的声明
《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是2016年2月1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航空公司签署的声明。
基本内容
2016年2月1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航空公司在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合力对不文明游客采取限制措施。
这是航空公司对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出台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一次呼应,明确了10类不文明行为。不过在具体限制措施方面,航空公司尚未出台细则。
声明内容
旅客在飞机、机场等有不文明行为乃至违法行为令人愤慨,有必要对其实施制裁,笔者认同应该将违规者列入黑名单,以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但更应认识到,列入黑名单属于制裁措施,应取得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而非由维护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或航空公司行使执法职能,否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消费者权利。
目前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主要限制老赖权利;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第三种是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人民法院系司法机关,自然有权根据法律制裁失信行为,金融机构虽不是执法机关,但取得了行政法规授权,旅游局则是旅游法明确授权的旅游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游客、景区、旅行社等加以约束。
相反,中国航协则是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的行业协会,主要以会员单位为工作重点,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简而言之,该协会为航空公司利益服务,由其执行旅客黑名单体系,涉嫌违反回避原则。按照最通俗的常识,纠纷各方均不宜对自己的纠纷作出评判,而应由第三方有权机关进行裁断。由航协获取并保存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显然是让其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服众。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黑名单又关乎公民的信誉及其他权利,必须谨慎为之。有必要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位阶更高、效力更强的法律文件,对行为种类、执行机关、限制措施、限制期限等关键问题予以规范。如要求,只有经过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主要过错的旅客,才能列入黑名单,而非由航空公司直接判定不文明行为并列入黑名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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