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是2016年2月1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航空公司签署的声明。
2016年2月1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航空公司在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合力对不文明游客采取限制措施。
这是航空公司对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出台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一次呼应,明确了10类不文明行为。不过在具体限制措施方面,航空公司尚未出台细则。
旅客在飞机、机场等有不文明行为乃至违法行为令人愤慨,有必要对其实施制裁,笔者认同应该将违规者列入黑名单,以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但更应认识到,列入黑名单属于制裁措施,应取得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而非由维护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或航空公司行使执法职能,否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消费者权利。
目前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主要限制老赖权利;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出台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第三种是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人民法院系司法机关,自然有权根据法律制裁失信行为,金融机构虽不是执法机关,但取得了行政法规授权,旅游局则是旅游法明确授权的旅游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游客、景区、旅行社等加以约束。
相反,中国航协则是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的行业协会,主要以会员单位为工作重点,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简而言之,该协会为航空公司利益服务,由其执行旅客黑名单体系,涉嫌违反回避原则。按照最通俗的常识,纠纷各方均不宜对自己的纠纷作出评判,而应由第三方有权机关进行裁断。由航协获取并保存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显然是让其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服众。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黑名单又关乎公民的信誉及其他权利,必须谨慎为之。有必要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位阶更高、效力更强的法律文件,对行为种类、执行机关、限制措施、限制期限等关键问题予以规范。如要求,只有经过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主要过错的旅客,才能列入黑名单,而非由航空公司直接判定不文明行为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