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条款是海上保险单订明的有关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赔付处理方式的条款。例如,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险 (A)条款中规定: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 (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国外运输契约一般都订明共同海损应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并证明共同海损的理算地点和时间。
一般是规定保险人对于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
救助费用的赔偿范围及
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的适用。我国船舶
保险条款没有独立的
共同海损条款,而是把有关共同海损的内容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列。按其规定,保险人在此保险中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
救助费用的分摊。被保险船舶发生
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赔偿,而无须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同时,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或惯例办理。如果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