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
抵押权,是指为
担保同一个
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分别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分别属于不同人。例如,债务人甲为担保所欠乙300万元债务,提供已有丙、丁各值200万元的二宗土地设定抵押权。
2、共同抵押权的抵押物为
复数。提供抵押的标的物是数项
财产而非一项财产,但这数项财产并非是集合物而是各自独立的财产。数个抵押物可以是一个人所有,也可以是数个所有人所有,在所不论。
3、共同抵押权的抵押物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的担保责任。这一责任酷似连带债务,因此学者又将共同抵押叫做“连带抵押”或“物上连带担保”。但连带债务属于人的连带,是一种多数债务人之债,而共同抵押权则为物的连带,属于物权关系。连带债务中负连带责任的人都是债务人,而共同抵押权中负连带责任的物既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物,也可以是第三人所有的物。
1、通过将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积累,以便更有效地确保债权的清偿。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抵押人所提供的一项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无法确保债权清偿时,因此必须由同一抵押人再行提供抵押物,或者由另外的人提供抵押物,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2、分散抵押物的危险。尽管单就每一个抵押物而言,其价值都足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单个标的物常会发生损坏、灭失或市场因素导致价值的减少,因而最终可能出现无法满足担保债权受偿的情形。为分散风险,增加债权受清偿的保障力度,共同抵押权提供多数抵押物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