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权
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
公路经营权是指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内容
在交通部制定的《高速公路会计核算办法》中,在界定无形资产的时候,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对于公路经营权,交通部的规定中,一方面将其界定为特许行为,一方面界定为无形资产,但是,在成立公司的出资中,又规定除公路经营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公路经营权和其他公司的处理方法一样,计入资本公积,收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就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分摊。显然,这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必须加以完善。
公路经营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理论应视其为一种用益物权,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种他物权。从用益物权的特点来看,公路经营权完全符合其法律特征。
转让
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拥有公路经营权的法人单位,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经有权机构批准,将经营权移交给国内外经济组织经营的经济行为。我国《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对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定义是:
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简称‘转让方’,下同),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公路属于国有资产,但国家并非经营性公路的经营主体。公路经营权转让属于政府特许行为,但公路特许经营并非就是公路经营权转让。
1.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一般二级公路除外)、特大型独立桥梁和隧道。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的公路沿线土地,以及汽车专用公路服务区的餐饮、加油、维修、旅馆及商店等。
1.有关单位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路路产评估,并以确认的评估值作为确定公路经营权转让期限和投资回收额的依据。严格禁止将公路经营权低价转让,也不准以赊销方式转让。
2.国道和有中央投入资金建设的公路,在进行路产评估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部申报评估立项;省道和地方投入资金建设的公路,在进行公路路产评估前应按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申报评估立项。
3.公路路产的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4.路产经营权向外商转让,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划分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路产经营权向国内非交通管理部门转让的,按中央和地方投入资金的不同渠道分别报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5.转让经营权的期限一般在20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年。在转让经营期间,国家可按公路网建设的需要对其公路进行改扩建,所需资金的筹集及利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6.转让公路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必须用于偿还所转让经营公路建设贷款和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转让经营权的收入挪用或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等其他开支。
7.凡有中央投资的公路路产,其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归中央所有或由交通部委托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代部监管,并可继续用于该地区的公路建设
参考资料
公路经营权.MBA智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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