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
方便、正常交往及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
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简介
公用面积是指住宅内为方便用户出入,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楼层间厅、水箱问、电梯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房产商会把公用面积分摊给用户,计入用户的建筑面积。
分摊原则
1、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
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公用建筑面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3、商、住、办综合楼,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然后再分摊各自公用建筑面积。
4、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
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
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
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房以及空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
不能分摊的
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为底层架空层中作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通道、沿街的骑楼作为公用开放使用的建筑面积、消防避难层;为了整栋建筑物使用的配电房;公民防护地下室以及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计算方法
(一)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房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
新建住宅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1)原设计的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二)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操作程序
1、图件准备
收齐必须的图纸。竣工平面图一套;总平面图一张;房屋建设单位对房屋内各公用部位(设备间)的使用功能、服务对象具体明确的书面说明(并盖章);房屋分套面积测算委托书。
2、勘丈准备
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准备勘丈原图。将竣工图纸缩小到外业便于操作的适当比例;一般1:200、1:500。准备好丈量工具、卷尺或简易测距仪。若用皮卷尺,出测前应校尺。准备好书写工具及辅助工具。外业编组。
3、实地丈量
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逐层(不同形状层次)丈量房屋外围尺寸;参照竣工图纸(施工图纸),丈量套内(商用部位内、办公部位内)独用的建筑面积。参照“公用部位情况说明”丈量房屋内非全幢公用的公用部位尺寸。
4、内业制图和计算
参照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按房地产发证规定的比例尺及要求,绘制房地产权证附图(勘丈图、正图)。图纸应分层绘制。凡是全幢公用或部分楼层公用的部位,勘丈图的相应部位注明“全幢公用”或“××楼层公用”字样。然后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要求进行分摊计算。
测算要求
建筑面测算中误差
式中:Mp——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P——房屋建筑面积。
测算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运算要求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平方米为单位。
(2)全幢建筑面积计算尺寸与套内独用建筑面积,计算尺寸分别注记,尺寸注记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计算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如全幢建筑面积、套内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保留四位小数。
(4)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六位小数。
(5)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资料整理
每幢房屋的分套建筑面积计算均应有勘测报告。勘测报告包括勘测报告封面;分套建筑面积成果表;全幢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全幢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表及附图;四至图(总平面图)及分层图。
其中可提供经房屋买受人的是勘测报告封面、分套建筑面积成果表,四至图及相应的分层图。
注意事项
1、操作方便,丈量准确。实地丈量套内建筑面积时不分间丈量,不区分使用面积和非共用墙面积。只要按套内使用面积的总范围量取所需尽寸即可。
2、原始设计的假层,层高超过1.8米(含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全幢
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假层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层高超过1.8米(含1.8米)部位的使用面积及与其相连的一半墙体面积(另一半墙体计入总建筑面积内)之和。
3、客厅、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该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4、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公有住宅出售过程中,一幢房屋已部分出售,并按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文“异产同幢建筑面积摊算办法”计算过分套建筑面积的,其计算成果仍可使用,不再重新计算。
5、新建住宅或室外楼梯为两层以上服务的其建筑面积归至两层以上,参与两层以上建筑面积分摊。
6、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已按“异产同幢建筑面积摊算办法”预测过房屋分套建筑面积的,房屋权属管一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