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队,担负守卫国家重要厂矿、企业、交通设施,维持治安,警备城市和警卫边疆等任务的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以后多次整编改称。1983年4月改建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早期
1949年8月,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
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中央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中央机关首长和北京市的警卫战任务。
1949年12月,全国各地已有的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51年9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接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
1955年7月,国防部发布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将专区和县的公安部队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
1957年8月29日,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公安军领导机构改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各地公安军由各军区领导,仍称人民公安部队。
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队正式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归地方公安机关领导。
1962年1月,成立全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构,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回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命令,自2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66年7月,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部队统一整编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
第二炮兵领导指挥机构;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警卫、警备)师、团、营、连,拨归各大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建制领导;各专、市公安支队、大队,各县中队分别交由所在地军分区和县武装部领导。
重建
1973年至1982年重新组建武警部队期间,
内卫部队仍称
解放军;担负口岸检查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边防检查交接方案》,于1973年6月交由公安部门,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设立边防保卫局。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又恢复实行现役兵役制。
1976年1月1日,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1980年1月,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的边防武装警察,改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