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民营
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
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政府部门不再插手。分为三种模式:承包式、租赁式和合营式。
运营模式
承包式
即把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监督相关服务与运营。这种形式相对简单,操作相对成熟。
租赁式
即把服务机构的资产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
合营式
即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根据政府与社会经营者双方的资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优势分配经营服务权,通过协议确认双方在某些服务管理上的职责范围,形成合作关系,社会经营者根据投入情况获得相应回报。
主要成效
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事分开
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后,基层政府不仅变服务提供者为服务监督者,也实现了投资方向的战略转变。政府只负责大型设施建设投资,日常运营费、小型设施建设费均由社会经营者投入,并且每年社会经营者还会上交一部分利润,作为机构的折旧费和发展基金。
盘活存量,降低“门槛”
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后,许多闲置的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改善,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呈现了“当年承包、当年见效益”的局面。另一方面,“公办民营”模式也无形中降低了社会力量进入服务行业的“门槛”。如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已由政府投资建好,社会经营者的前期投入不必太大;机构的相关经营手续政府已经办妥或者可以协助办理,社会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大大降低。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改制后,服务机构在经营上相对独立,由过去依赖政府转向依靠市场,从而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在管理上狠下功夫,想方设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服务上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更多的人服务。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7 10:49
目录
概述
运营模式
主要成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