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规制是公共部门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进行的
经济活动,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公共部门,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个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公共规制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它的经济作用体现在
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上,其中以资源配置最为主要。
市场失灵是进行公共规制的前提。没有
市场失灵,就没有政府规制的必要。根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特别是
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共用品、
外部性、垄断(包括人为垄断和
自然垄断)和
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由于上述等方面的
市场失灵,市场自身不能完善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政府规制则正当其时。
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干预大致分成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个方面。
宏观调控通常是指中央政府(广义)利用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平抑经济周期,促进宏观经济平稳运行,间接干预特征比较明显。微观规制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广义)或其附属机构对微观经济和非
经济活动主体,在价格、数量、质量、时间等方面的更为直接的干预。从这一点看,规制经济学属于
微观经济学,而且同产业经济学类似,也属于应用经济学。从内容上看,规制经济学由反垄断(规制)、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三大部分构成,分别主要针对(1)人为垄断、(2)自然垄断和(3)信息不对称及外部性等三大类
市场失灵问题。规制失灵。与市场失灵对应,政府规制也可能出现规制失灵。导致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有规制者任职期限、自身利益、
有限理性、有限信息等等,甚至出现“规制俘虏”,即规制者被被规制者“收买”的现象。按常理说,如果
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并存,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但现实中情况往往并不如此。因为政府规制是主观人为的,比如一项规章尽管已经不合时宜,但通常不会自动退出或解除,很可能还有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这是
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的重大区别,在研究规制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或者说,有些情况下,政府规制的综合效果可能反倒不如默认市场运行的自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