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
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公共场所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