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
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
范围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
5、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6、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禁止喧哗,禁止吸烟。
卫生学特点
公共场所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
参考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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