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公众公司下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比公众公司要广,公众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公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途径主要是: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股份公司也可能成为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得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因继承、赠与、转让等原因使得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一、拟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
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在法规层面上,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基本成型,2008年年内将公布以征求意见。(2008年3月5日《
第一财经日报》)
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因为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
资产负债表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三类:
定向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定向转让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的公司(不管是否超过200人)。凡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便成为公众公司。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公司的股东可能超过200人,也可能不到200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股票但不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