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宗
档案有机整体
来源于一个特定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公司、机构、个人等)的所有档案叫做该机构的全宗。
构成条件
我国学习苏联的经验,提出“立档单位”,并规定了立档单位的三个条件:独立行使职权、设有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
主要标准
我国主要以两种角度划分全宗的类型,一是按照全宗形成者区分为机关组织全宗和人物全宗;二是按照全宗的范围和机构方式区分为独立全宗、联合全宗全宗汇集档案汇集
补充形式
联合全宗:两个或两个以上立档单位形成的互有联系不易区分全宗的档案构成的全宗。
全宗汇集:若干个立档单位形成的、可以区分全宗但数量很少的具有某些相同特征和联系的档案构成的全宗。
档案汇集:用人为方法将不在其所属全宗残缺不全的文件,按照一定特点集中起来的混合体。
成分
一个全宗的档案是历史地形形成的,它是由特定的来源单位在履行职能任务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原始记录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体系,其成分包括该机关各种门类的档案,各种记录方式、各种载体和文种形式的内部文件、收文和发文。全宗是档案馆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和日常管理,以及国家对档案进行统计监督的基本单位 。在档案的整理 、流转和保管过程中,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得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杂,这被称作档案管理中全宗不可分散性原则。
形式
主要分为常规全宗和特殊形式的全宗两种类型:常规全宗即一般情况下的独立全宗,有的国家也称其为标准全宗;在难以区分或不必要区分独立全宗的情况下,则采取联合全宗、汇集全宗和档案汇集等办法,作为全宗的特殊形式。
立档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独立从事活动的单位,如:一个机关、一个工厂、一个学校,所形成的档案应该组成一个全宗;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如:业务处、科、室所形成的档案则作为相应全宗的组成部分。形成全宗的机关单位称为“全宗构成者”,在中国又称为“立档单位”。确定档案全宗划分的界限,即研究拥有档案的机构能否成为一个立档单位,通常被称为全宗构成者的条件,或立档单位的条件。立档单位的主要标志是它们在工作上、组织上和财务上是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具备下 列条件的机构 就是立档单位,它所形成的档案即构成全宗:
①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
②是一个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造预算或财务计划;
③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上述三个方面往往互相依存,也有时并不完全具备,其中以第一条作为最基本的标志和主要条件。立档单位确定之后,对整理完毕的每个档案全宗,均标明立档单位的名称,如“××省教育厅全宗”,并编予一个全宗号。
分类方法
全宗内档案分类的方法很多,但常用的主要有三种:
1、年度分类法
就是根据形成和处理文件的年度将全宗档案分成各个类别。
2、组织机构分类法
就是根据文书处理阶段形成的处理文件的承办单位进行分类,即按照立档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将全宗内档案分成各个类别。
3、问题分类法
就是按照文件内容所说明的问题将全宗内档案分为各个类别。这种分类方法又称为事由分类法。
参考资料
问题分类法.档案百科.2012-11-26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2 15:12
目录
概述
构成条件
主要标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