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于1983年6月设立。
机构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 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对于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来说,是一种全局性的审议,是各种审议中一道关键性的关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虽然也是一种专门委员会,但比之其他专门委员会,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乃至整个法制活动中,担负更多也更重要的责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只负责审议与其相关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则统一审议所有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是中国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法治有待发达、提案人的法律专业化或职业化状况亟待提升的状况下,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有助于统筹国家立法大局,分清立法的轻重缓急,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和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历史沿革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一)统一审议列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二)提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
(五)检查监督有关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
(六)办理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
(七)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八)审议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
(九)与外国议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界进行交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有关宪法工作职责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历届人员
第十四届
主任委员
信春鹰(女)
副主任委员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三届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第十二届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李适时、孙宝树、苏泽林、丛斌、李飞、张鸣起、谢经荣、徐显明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胜明、安建、李连宁、吴浩、沈春耀、张伯里、周光权、郎胜、赵东花(女)、赵胜轩、信春鹰(女)、倪英达、黄汉标、程东红(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3 19:55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