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志军,男,漯河市郾城区居民,
8·7漯河法官遇害案被告人。
人物经历
党志军是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
人物事件
案件背景
2024年4月4日,党志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志军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志军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志军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志军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志军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志军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志军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
案件经过
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郾城区法院王佳佳法官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志军(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
嫌犯抓获
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志军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志军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2024年12月2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河南女法官王佳佳遇害案一审宣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志军因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18832.93元。但党志军提交了多项虚假证据,且其并未实际住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党志军因对民事判决结果不满,产生报复心理,2024年8月7日,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在小区等候,见到王佳佳后持刀连续猛刺其心脏等致命部位20余刀,致王佳佳当场死亡。作案后,党志军逃离现场并自杀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本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的不诚信行为,反而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杀人泄愤。党志军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案件回应
2024年8月12日下午,遇害法官的邻居表示,王佳佳法官平常与母亲、孩子居住在一起,事发前刚刚取完快递,准备返回家中。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附近便利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王佳佳法官所居住的小区在当地安保情况较好,平时需要刷卡才能进入,日常24小时都有人巡逻。
2024年8月9日,记者拨打了郾城区法院官方网站上所留该法官的联系电话,接听电话者称自己为该法官的书记员,并表示该法官“现在接不了电话,以后也接不了电话了”。此外,记者从郾城区法院相关人员处获悉,确有此事发生,具体情况警方正在处理。
2024年8月12日,郾城区法院通报女法官遇害一事:行凶者系法官王佳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其不满诉求未被全部支持,持凶器伺机作案,致王佳佳遇害。
2024年8月13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后续案件进展、对遇害法官家属的安抚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2024年8月13日,漯河市郾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按照相应程序,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8月14日,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发布情况通报:8月13日,孟津区吉利街道办事处居民刘某峰(男,53岁)在其个人网络社交账号上捏造散布涉漯河女法官被害案的相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洛阳市公安局对刘某峰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