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漯河法官遇害案,是2024年8月7日发生于
河南漯河市郾城区的一起刑事案件,起因是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
诉讼请求心生不满,于是行凶报复,最终导致王佳佳法官死亡。
案件背景
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志军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该案审理和判决情况是:
2024年4月4日,党志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志军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志军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志军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志军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志军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志军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志军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
案件经过
法院通报
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郾城区法院王佳佳法官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志军(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
案件细节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案件处置
嫌犯抓获
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志军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志军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领导慰问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党志军杀害法官王佳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志军因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18832.93元。但党志军提交了多项虚假证据,且其并未实际住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9384.89元。党志军因对民事判决结果不满,产生报复心理,2024年8月7日,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在小区等候,见到王佳佳后持刀连续猛刺其心脏等致命部位20余刀,致王佳佳当场死亡。作案后,党志军逃离现场并自杀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本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的不诚信行为,反而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杀人泄愤。党志军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网络谣言
2024年8月16日,据北京日报消息,经向有关部门核实查证,网传“漯河遇害法官王佳佳驾驶车辆为兰德酷路泽、路虎等豪车”信息为不实信息。王佳佳法官名下机动车两辆,一辆为2023年5月购买的雪铁龙牌汽车,型号凡尔赛C5X,低配,价格15万元左右,为王佳佳上下班所用;另一辆为2022年11月购买的奇瑞牌新能源汽车,型号小蚂蚁,价格6万元左右,为王佳佳父亲日常代步所用。
案件回应
2024年8月12日下午,遇害法官的邻居表示,王佳佳法官平常与母亲、孩子居住在一起,事发前刚刚取完快递,准备返回家中。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附近便利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王佳佳法官所居住的小区在当地安保情况较好,平时需要刷卡才能进入,日常24小时都有人巡逻。
2024年8月9日,记者拨打了郾城区法院官方网站上所留该法官的联系电话,接听电话者称自己为该法官的书记员,并表示该法官“现在接不了电话,以后也接不了电话了”。此外,记者从郾城区法院相关人员处获悉,确有此事发生,具体情况警方正在处理。
2024年8月12日,郾城区法院通报女法官遇害一事:行凶者系法官王佳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其不满诉求未被全部支持,持凶器伺机作案,致王佳佳遇害。
2024年8月13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后续案件进展、对遇害法官家属的安抚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2024年8月13日,漯河市郾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目前该案件按照相应程序,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8月14日,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发布情况通报:8月13日,孟津区吉利街道办事处居民刘某峰(男,53岁)在其个人网络社交账号上捏造散布涉漯河女法官被害案的相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某峰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社会评论
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法官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强烈谴责,这是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的事情。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无论当事人是不是真的有理,面对自己不能接受的判决,都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诉诸暴力是不可能解决任何问题的,相反,有这种想法或行为,本身就是最可怕的问题。如果暴力就代表所谓正义,甚至可以取代司法权威,法律哪还会有存在的空间?谁又可能成为这种丛林法则的受益者?诚然,纵然有个别司法不公及法官贪渎现象存在,影响了社会对某些法官的尊重,但这不是纵容暴力的借口。法官遇害是社会之痛。荡涤暴戾之气需要每个围观者都反躬自省,用不断增强的法治观念达成反对暴力的坚定共识。(红星新闻 评)
法官遭遇暴力伤害,是个体悲剧更是社会之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需要完善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落实好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保护法官不受暴力伤害。(新京报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