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华寮”(注:“寮”在日语里是宿舍的意思)是一栋位于日本
京都市的5层公寓。原为二战时京都大学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并由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于1961年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房产登记。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以后一直由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1967年台湾所谓的“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国华侨和学生退出宿舍。1972年中日建交,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1977年,京都地方法院以日本已承认了中国新政府和光华寮属于中国国有财产为由,在第一审中判台湾当局败诉。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竟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定中国爱国华侨败诉。大阪高等法院驳回京都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决,发回地方法院重审。
据台湾媒体透露,“
光华寮住着此案的被告人——现年81岁的中国‘留学生’,以及其他4名中国留学生。” 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将光华寮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被告随即上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承认台湾当局的所有权,下令占据该宿舍的学生退出,而这批学生不服,向
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日本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违反国际法的,它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国民党政府在日本房产所具有的当然
继承权。一方面,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那么台湾当局就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它无权以国家名义向日本法院起诉;另一方面,
政府继承是全部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在日本的一切中国财产,日本不应以国内法为由拒绝履行国际义务。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尚未作出裁决。1986年京都法院判决的时候,中国政府要求当时的中
曾根政府表明在此案上的态度,但当时的日本政府以所谓的
三权分立制度为幌子,借口政府无法介入司法裁判,而对此案不闻不问。
虽然作为政府,日本不敢公然制造“两个中国”,但是在
光华寮问题上,日本却通过司法机关承认台湾当局的“
主体性”,拒绝将中国国有资产交还中国惟一的合法政府。1987年5月,邓小平同志对当时的
日本公明党书记长矢野表示:光华寮诉讼不是单纯的民事诉讼,而是涉及“两个中国”的重要问题。
2007年1月23日,
日本最高法院向“光华寮”一案的
诉讼代理人发出“具有中国代表权的政府是哪个”的意见征求信。《
朝日新闻》对这场官司重新开审的态度比较积极。文章特别提到,“最高法院法官日前向诉讼代理人询问的问题是,‘遂行本诉讼、具有中国代表权的政府,究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而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人民的代表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看法。” 保守的《
产经新闻》和《
读卖新闻》则低调报道了此事,除了简单消息和相关背景外,均未对诉讼的发展做出“预测”。这起关系到中国政府合法权益的非一般民事诉讼,再次引起关注。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
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