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位于
日本京都市,原为日
京都大学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中国
留学生租赁的
学生宿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1950年5月,
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
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
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
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
二战后变迁
1931年,光华寮属于日本之私有财产。
战后,日政府(
大东亚省)不再管理,京都大学经费亦无着落,遂将该屋交还原屋主藤居庄次郎。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学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将该屋与土地以250万日元售予“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
1952年11月8日,“中华民国”大使馆与屋主协议过户,该屋主又觉售价过低,欲毁约,大使馆另加出50万日圆完成协议,但于二次付款签约时,屋主又企图毁约,随后屋主过世。
1953年,“中华民国”控诉该屋继承人。
1960年,“中华民国”胜诉。
1961年6月8日,完成过户手续,确定产权归属为“中华民国”政府。
1965年5、6月间,王炳寰等8人组织 ‘光华寮自治委员会’,不接受所有权人“中华民国”之监督与管理。
1966年,“中华民国”委旅日华侨
张有忠律师,以存证信函要求该8人迁出未果。
1967年,时任“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之迈向
京都地方法院诉讼要求
中国大陆留学生王炳寰等8人迁出宿舍。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决原告(“中华民国”政府)败诉,确认光华寮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华寮为“中华民国”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
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两方对于此案表达立场。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
中国依据
大陆依据
自1974年至今,
中国大陆政府多次
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
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
中日联合声明》、《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
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
台湾依据
台湾方面表示,在
1967年时,中国大陆的留学生与
台湾的留学生起冲突,并且强占了宿舍。而在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即已取得此建筑的产权,且此建筑并非外交财产,并不因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而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一直有效治理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统治过台湾,且于一审及二审方面皆胜诉,证明“中华民国”仍可以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